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

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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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  内容提要任何提交司法机构要求予以审判的民事纠纷都必须具有一种获得本案司法裁判的必要性,对于这种必要性,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冠之以“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概念的出现与利益法学思潮对民事诉讼领域造成的影响密切相关,其本质是国家在其司法裁判供给问题上的一种判断。诉的利益的判断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这种利益衡量又主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一是原告与其他纳税人之间,二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在诉的利益问题上所进行的利益衡量存在一定的尺度,它要求法官立足于社会需求作出符合基本正义的衡平。  关键词诉的利益利益法学司法裁判供给利益衡量  前言  

2、在任何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制社会,当以诉讼作为典型代表的公力救济方式在整个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占据着重要位置时,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这样一个的问题,那就是鉴于纠纷的多种类型化(自力的或他力的、自治的或依赖权威的)解决途径之存在[1],必须建立某种解释机制而使得将某一特定的纠纷纳入到诉讼轨道当中来予以解决具有正当性,或者说,如果纠纷的产生大都与当事人的某种权利诉求有关,那么对于当事人的此种权利诉求需要启动一套正式的、而且代价相对较为高昂的诉讼程序来对此予以判断的话,其必要性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合理的说明。这样一个问题的产生,是基于在一般意义上对司法裁判制度的这样一种潜在性理解与认识:如

3、果将以国家公权力作后盾、具有决断意义的司法裁判视为国家为社会所提供的一种带有公共福利性质的服务的话,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或限制[2],这种服务不可能是无条件、无限制的。作为这种认识的结果,尽管司法权的行使以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为前提,但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能够凭藉主体的起诉行为而当然地进入到国家司法评价的领域,而是在制度上预先设置一道关口,使得那些符合某种要求的诉请才得以能够获得法院的确定判决。也就是说,对于诉讼制度的利用者,或者说国家所提供的此种公共服务的受益人——当事人而言,除了在经济上理所当然地为此付出一定的成本之外,最重要的是必须保证其诉求本身具有一种特质,从而使得该请求能

4、够当然地获得国家的司法裁判,否则,将会被拒之于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对于这种特质,大陆法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及实务上冠之以“诉的利益”,即原告就其私权主张请求法院予以裁判时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性,所以又称为权利保护利益或者权利保护必要。[3]由此在大陆法系,诉的利益成为权利保护要件之一,在具体案件当中,如果原告的起诉被认定不具有诉的利益,则案件不会进入实体审理程序。相似的问题在英美法上也有所反映,但是基于其判例法传统,它并没有像大陆法国家一样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确立“诉的利益”这么一个严谨的学术概念,而是通过救济法这个专门的法律领域来解决所有那些可以适当地提交到法院裁断的争议。[4]

5、由以上不难看出,诉的利益以及与之相似的概念确立的实际意义在于通过它建立了一种筛选机制,使得社会当中发生的种种纠纷经过此种筛选之后有选择地被纳入到公力救济的范围之内。由此可以看出,诉的利益与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密切相关,而且,本文在这里着重强调的是,从诉的利益这一概念发挥作用的途径来看,显然它体现了裁判者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司法裁判供给对象这一问题上所进行的利益衡量,即司法者在考虑是否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作出司法判断时,必然涉及到对各种利益进行衡平,而后在此基础上来决定当事人的声请事由是否属于可裁判事项。并且,这里所设定的利益框架不仅仅局限于制定法所界定的利益保护范围,而是一个以现有法

6、律所设定的利益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基线向外辐射的一个多元利益格局。在这种格局下,一方面法官须在既定的法律规则(主要是民事实体法)框架内寻求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依据,另一方面,法官又可以通过能动性司法,在社会需求出现新的现实要求而现有的实体法出现“权利空白”状况时,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之上运用解释运动来扩充诉讼程序的“张口”,赋予主体以新类型的诉权,使得社会当中出现的新型的、而且是必须予以保护但暂时未被现行实体法所认可的利益能够顺利进入程序当中被予以积极评价,从而达到司法创设权利这样一种效果。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诉的利益这一诉讼法上的概念起到了连通诉讼法与实体法并生动展现这两大法域之

7、间相互关系的作用。  一、利益法学:诉的利益之学说渊源  同其他任何一种法学理论一样,诉的利益理论的产生不是突兀的、没有根源的,它同样是某种法哲学思潮影响的产物。该法哲学思潮就是利益法学(thejurisprudenceofinterests)。  利益法学是一种法官裁断案件的方法论学说,它试图在由成文法保证的法的安定性以及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保证的妥当性之间作出某种衡平:一方面,要求法官忠实服从于立法者的意志,严格遵守现有制定法的硬直性规定,另一方面,在法律的委托授权以及白地性委托领域,则又须依赖法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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