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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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的实证分析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的实证分析摘要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裁判方法,在审判实践中被法官广泛应用,理论学界其至称其为司法裁判的“黄金方法”。本文以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的两则案例入手,归纳了民商事裁判中利益衡量方法运用的过程、策略以及规则,并探讨了在司法裁判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局限,并以此引出本文观点,即利益衡量作为一种裁判方法,应建立起相应的四个适用规则。关键词利益衡量实证分析适用规则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40-03一、利益衡量在司法裁

2、判中运用的必要性分析作为民商事审判的一种裁判理念和方法,利益衡量是指,审判过程中,法官在案情厘清后不急于套用案件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结合社会环境、当事人经济状况及价值观念等情况,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比较衡量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出案件哪一方当事人应受保护的实质判断,在此基础上,再去寻找法律上的根据。在司法过程屮,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方法,是社会转型时期为解决制定法与社会生活脱节现象应运而生的一种司法方法,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与案件事实的随机性、多元性之间的矛盾。因此,可以说利益衡量的产生及应用体现了立法和司

3、法从程序理性向实质理性的进化。当前,我国正处在完成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的转型期,加上全球金融危机的催化影响,在这个利益重组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多方利益之间的调整和平衡。而怎样从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大局出发,秉持公正理念,做好利益平衡已经成为法院民商事审判的一个重要课题。利益衡量,较之传统的司法裁判方法,具有其独特的功能,故而在民商事审判领域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利益衡量有利于克服法律I古I有的机械和僵化的不足,促使司法裁判更好地与社会的多元性相统一。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很多新情况、新类型矛盾要么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

4、,要么法律的规定模糊不明。因此,在法律秩序内,法官需要…种能动的价值判断方法来弥补法律缺位和僵化的不足。而利益衡量恰恰满足了这样的现实需求。法官在案件事实查清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精神的指引,以及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准确把握案件实质、当事人责任大小、双方利益诉求价值,作出合理、正当的裁判,既有效解决了纠纷,平衡了双方的诉求利益,也对法律的“漏洞”进行了合理的修补,凸显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利益衡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利益平衡方法不仅能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冲突,也能有效减少诉累的产生。利益平衡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

5、幅度吋,允许法官以公正、效率为目的选择其认为合适的某些诉讼活动方式、步骤,对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选择、判决。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基于双方的责任大小、利益权衡,并根据法律精神、社会常理、常态推出的结论,也许不是绝对的公平,但却使纠纷得到尽快解决,满足当事人的诉求愿望,使胜败皆服,减少了上诉、中诉、上访事件的发生,从这一点来看,不仅实现了诉讼效率,也满足了裁判公正的要求。另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案结事了和社会认同已然成为当前法官办案的重要理念。而利益平衡能力是法官司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求法官对人民的合法利益诉求进行审慎、科学的

6、判断、评价和选择。为此,法官必须学会正确的法律思维,提高自己的价值判断能力,正确认识法律的实质价值和形式价值Z间的关系,弄清物质价值与人身价值的价位,重视理论推理和辩证推理方法的应用,有效进行价值选择、利益判断,充分发挥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作用,有效保证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基于案例的实证分析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行为,为避免审判实践中出现衡量不当或司法恣意现象,利益衡量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准则。笔者通过以下三则案例來剖析实现利益衡量的基木路径:案例一:2008年2月,原告吴某

7、(女)经人介绍与被告徐某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刀27U登记结婚。2009年2月19U,被告徐某突发心脏病、缺氧性脑病等致神志不清、呼吸停止,经医院抢救,虽保住了生命,可被告的智力意识已完全丧失。经司法鉴定为缺氧性脑病、脑器质性痴呆(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吴某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双方就房屋装修款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系原告母亲购买,登记在原告母亲名下。该房屋进行装潢时间为2008年3月至2008年7月。原告称装修费用全部由其支出,并持有装修各项费用的发票,而被告方则

8、坚称其支付了装修费用,并申请装修工人出庭作证。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利益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子女抚养、配偶关系解除或维持涉及的人身利益,乂包括夫妻间的财产利益。木案中,对于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因被告徐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与原告维持正常的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然破裂。故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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