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项目基建程序及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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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电项目基建程序的核准制 1电力项目审批制与核准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O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1.1核准制  国家对不需要国家财政性资金支持,但列入政府核准目录的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政府主要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核,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核准的内容主要是投资项目必须满足的外部条件,同时对核准的时限

2、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有明确规定。  1.2备案制    对不需要国家投资,企业能够自行平衡建设资金和落实建设条件,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一般竞争性产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办法。备案制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在备案制中,政府部门主要对备案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程序更加简便,内容也更简略。    在上述决定的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列出了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对各类电力项目的政府核准权限主要为:火电站、燃煤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

3、千瓦及以上风电站、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按国家和各部委原来的相关规定及多年电力建设实践经验,一般电力项目基建审批已经形成一定的程序。在审批制程序上,一般要经过“项自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电力项目实行核准制后,虽然只需“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简化了审核程序,却未能节省审核时间。为取得完整的核准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必须大大加大前期工作的深度,工作深度需要从原来的初步设计阶段提前到项目可行性阶段,才能达到有些部门的新门坎要求,前期工作要超过以往可研深度,即使明知是备选方案

4、,也要深入研究,大大增加了项目前期的工作量,拉长了项目前期工作的工作周期。   核准制要求项日上报核准申请时,需完成可研报告以及诸多专题和支持性文件,而这些只是项日核准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项日上报后是否能够取得国家的核准还是未知数,企业风险大大提高。  2火电项目核准程序和核准申请报告内容  2.1核准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审批属于许可,而核准同样也属于许可,电力项目的基本要求未因核准制而发生改变,但批准的程序和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现在电力项目的核准工作比以前更难,周期更长,支付的成本更大,人为和其他不确定因素对项目产生的影响更多。    对于电力项

5、目核准制,由于在审批制与核准制之间没有过渡期,配套措施尚未完善,指导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尚未制定,使电力企业在项目报批时缺乏规范,给前期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目前火电发电基建项目核准流程只能参考原来的一般电力基建项目审批流程进行,再按核准制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主要程序为对符合参加专家优选条件的拟建设的火电项目,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发改能源[2004]2317号文《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专家优选评议办法》(试行)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受委托的评议组织单位提交项目评议工作所要求的材料,项目通过专家优选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接入系统报告、环境影响评价

6、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地质评价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等六个专题报告,并通过国家级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2.2核准申请报告内容 火电发电基建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报告正文、附件(6个专题报告)和应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等三部分内容,概括如下:  2.2.1申请报告正文,主要包括:  1、建设必要性  2、建设规模及装机方案  3、厂址扩(改)建场地  4、接入系统  5、燃料  6、交通运输  7、供水水源  8、贮灰渣场  9、工程地质及岩土工程  10、环境保护  11、资金来源与工程投资  12、计划建设工期  13、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注:对于热电联

7、产工程项目应包括热负荷和城市热网工程的内容。  2.2.2附件,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接入系统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水资源论证报告  5、地质灾害评价报告  6、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7、节能评估报告8、社会稳定性分析报告2010年国家发改委根据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制定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能评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节能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实行前置否决。《能评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2.2.3

8、应取得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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