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原则在英国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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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原则在英国的命运

2、第1内容加载中...  (一)实际危险  正统理论首先抬出的挡箭牌是摒弃越权原则所带来的现实不利,这就是法院在限制议会立法中排除条款(ousterclause)的不能。我们在上文已提及议会在立法中明示或默示设置排除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条款以及法院利用越权原则对这些条款进行的限制解释,无疑无论是正统理论者还是反对派对法院的这一作法都是持赞同态度。所不同的是,反对派认为利用越权原则作这一解释存在种种问题,他们主张应当废弃越权原则,而由越权原则欲盖弥张的司法创造性替代这一解释,认为这可以起到同样的效

3、果。而正统理论者则认为摒弃越权原则将带来恶果。他们警告说一旦摒弃越权原则,法院将失去抗拒议会的法宝,排除条款将甚嚣尘上,如此,将掏空司法审查。正统理论者并非要耸人听闻,他们搬出的是现实中活生生的案例,尽管不是发生英国本土,但却是发生在英国曾统治过至今仍基本是英国法律传统的南非一起摒弃越权原则招致恶果的案件,[18]向反对派陈清利弊。此案的简单情况是:南非1953年的《公共安全法》(ThePublicSafetyAct)规定国家总统(StatePresident)为维护国家稳定有权制定紧急条例,并规定任何法院无权

4、对这些条例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八十年代南非国家总统为了维护国家稳定,制定了几个紧急条例,限制“不安定”(unrest)信息在国内传播。其中南非一组织联合民主阵线(UnitedDemocraticFront)认为条例中的“不安定”概念太过于含糊,并以此为理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无效。虽然一审法院判定这些条例中的“不安定”概念过于含糊已构成越权,因而不受排除条款保护是无效的,但在第二审中法院却拒绝把越权原则作为司法审查的基础,进而拒绝对排除条款进行限制,最后判定紧急条例虽然含糊但仍在总统权限之内(intravires),

5、因而受排除条款保护,作出了令人失望的判决。正统理论认为一旦英国摒弃越权原则这一恶果也将会在英国上演。  (二)直接危及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的特点,指议会立法具有最高性,其立法能力没有任何法律限制。[19]法国人端洛姆(Delome)曾有一句名言来说明英国议会的万能“在法律上它什么都可以做,除了把女人变成男人外。”[20]议会主权是英国极其重要的原则,“如果不是最重要的原则,也是表现英国宪法特点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这一原则的结果是司法机关地位低于民选的议会…。”[21]由此英国法院没有美国法院对议会所制

6、定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而只有服从的义务。  英国越权原则便是议会主权议会万能的延伸,正统理论认为摒弃越权原则招致更大的危害将是危及英国宪法支柱之一的议会主权原则。他们的分析逻辑是“全能的议会不禁止的,它一定或明示授权或默示授权。同样,如果议会授予一位部长权力,部长或在其权力范围内行为或在其权力范围外行为。在授权与禁止之间或者授权与权力的剥夺之间并不存在灰色地带。因而如果含糊规章的制定在议会授权范围之内,那么法院可以基于什么理由对议会的意志提出挑战而判决这些规章无效呢?如果议会已经授权制定含糊规章,那么如果

7、不对议会授权制定这些规章的权力进行挑战,就无法对这些规章进行质疑。”因而“摒弃越权原则的后果是…向议会最高提出挑战。”[22]  马克·埃利奥特也同样认为“…控制法定权力的大部分司法审查必须与议会旨意相协调,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可能避免向议会最高性提出挑战的异端邪说…。”[23]所以他认为应当在现存的英国宪法背景下来分析司法审查的基础。  (三)假树叶的作用  针对约翰·劳斯把越权原则比作假树叶,叽讽越权原则的虚伪和无用的比喻,克里斯托弗·福赛思指出:“假树叶并没有欺骗任何人,假树叶就像拥挤海滩的游泳衣一样,可以

8、保持人们行为得体(preservethedecencies),它能使每个人在不危及公共秩序情况下以恰当的方式进行交往。越权原则在公法中就起到相似的作用。”[24]因而正统理论者认为,或许越权原则真的存在各种不足和缺陷,作为司法审查的基础性原则并不尽人意,但是他们坚持认为越权原则在现存英国法律制度中仍具有重要作用,那就是它能保持权力之间的正当平衡,使议会和司法机关保持正常的关系。  四,越权原则的将来  英国在世纪末对越权原则的讨论反应了英国对本世纪行政法迅速发展的必然反思。由于著名宪法学家A.V.戴西(Dice

9、y)的影响,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研究在英国被长期忽视,自本世纪三十年代后行政法及其研究在英国才得以自由发展。几乎很少有其他英国部门法能像行政法一样在短短几十年间在范围和意义有如此迅猛的发展。“…过去二十五多年来,行政法这一领域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扩张,使其从幼年正迅速发展至中年。”[25]英国有人把它形容为“非常危险的速度”(breakneckspeed)。英国行政法发展令人震奋,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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