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资料库- 《健美操成套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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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论文资料库:《健美操成套动作-->民法论文资料库:《健美操成套动作---------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条件》Abstract:entofaerobics,asasportitem,aerobicsanditspositionconformtotherequirementsfortheobjecttothecopyrightlaakefurtherresearchinprotectingitsIntellectualProperty.Throughtheresearch,maythereoreaerobicscreatorsbuilduptheaakingthesportsitem,eventheaerobicsindustry,developbetter.Keyill、Nike、Adidas等课程体系)的创编等。随着健美操运动的日益发展,各种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成套动作的抄袭等。对于竞技健美操成套动作及健身健美操比赛套路创编的侵权会影响竞赛的公平性,阻碍该项目的良性发展。而对预置套路的侵权则会对创编机构(著作权主体)的经济价值创造有所影响。因此,对健美操创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对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动的行为人对所拥有的标记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构成,针对体育运动的技战术创编动作来说,与《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更为贴近。因此,笔者将基于《著作权法》的要求,对健美操创编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研究。1.健美操创编著作权保护归属知识产权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调整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相互之间在创造、使用、转让成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我国没有专门就知识产权制定统一的法律,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的总的指导原则下,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制定有不同的单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就是作品[1]。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指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作品除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构成要件: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合法性以及必须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2]。 健美操是集艺术特征和体育运动特征为一体的运动项目,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公示性。健美操成套动作只有在比赛、表演中才能体现其价值。同时,健美操成套动作是健美操工通过艰苦劳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和创新作品,理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2.健美操成套动作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分析2.1健美操与舞蹈的关系舞蹈作品早已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新的著作权保护法又将杂技作品列入保护客体,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参照。因为健美操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内在表现上都与舞蹈、杂技有着相同和极其相似之处,尤其是舞蹈。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舞蹈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这是因为舞蹈是一门运动性很强的综合艺术,它是通过人体有规律运动的外在表现,来反映人的内心世界及事物内在联系。舞蹈艺术运用其独特的“语言”,将其思想内容传达给观众。对于舞蹈中的单个动作,如跨跳、平转等,任何人都可以表演,并不因此它们就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实际上也就是指舞蹈的动作设计,即舞谱。 健美操虽然是一项体育运动项目,但它也是与舞蹈、杂技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种艺术形式。这种联系,多少年来通过借鉴与渗透、改造与创新极大地丰富了健美操的内容。健美操运动,从基本训练到动作编排,乃至比赛表演,都大量借鉴了舞蹈艺术的内容。健美操运动员在训练过程中加入舞蹈训练,并在一定程度上模仿舞蹈演员的动作,以提高自己的表现力。在成套动作编排上不断汲取舞蹈创作的方法,例如成套动作中高潮的出现和主题思想的展现以及成套作品的“段体形式”。集体项目(如竞技健美操中的三人操、六人操以及健身健美操)中的队形变化也与舞台构图大致相似。更值一提的是,随着广义健美操概念的不断扩大,一些舞蹈元素,如爵士、拉丁、街舞等也慢慢被融入到健美操中,这就使得健美操和舞蹈的关系更近了一层。2.2健美操编排符合著作权对客体的要求2.2.1健美操成套动作的独创性独创性是版权作品的必备条件和本质属性,是与创造性紧密相联系的。创新一直贯穿在健美操的发展过程中,并推动着健美操运动的不断前进。可以说,创新的编排和独创性的难度动作是衡量当今竞技健美操发展实力的重要因素,是体现运动员能力的一个主要依据。而对于预制套路而言,创新性也是吸引会员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创新是健美操良性发展的生命,一个运动队或一名运动员要想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除了具有高超的技术外,关键还在于成套动作编排中有无创新元素:在国际体操联合会制定的2005-2008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中规定,“世界级” 的成套动作必须体现出独一无二并不乏创意的特色,必须具备独一无二的创造性特征(混双、三人和六人:托举、动力性配合和队形创编)。新颖的编排和动作的创新无不凝聚着健美操工的智力创造活动,它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2.2.2健美操成套动作的表现性健美操成套动作的表现性主要是成套动作的风格或主题。根据《教育部中国学生健身健美操竞赛评分规则》规定,“成套动作的编排要根据音乐风格、特点来设定一个表现主题或风格。通过成套动作-->中的配合动作、表现力及音乐的含义来表达风格或主题”[2]。由此,健美操通过成套动作的风格或主题来体现其表现性。2.2.3健美操成套动作的可复制性健美操的编排具有可复制性。健美操的编排可以用文字、图形加以描述。任何一套健美操动作都可依附于载体而被复制成一份或多份。运动员的表演也可以用录像的形式加以复制和固定。2.2•4健美操成套动作的合法性健美操作为一项运动,其编排和创新动作的形式和内容不但不违反我国法律,而且对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列举的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1]。很显然,健美操成套动作未被列入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2.2.5健美操成套动作是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无论是竞技健美操成套动作、健身健美操比赛套路还是预制套路的编排都是一项艰苦辛勤的创作活动,也是一项集体智慧的结晶。在编排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包括教练、乐师、科研工、运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创编人员要经过构思、音乐和动作的选择、分段编排、路线设计以及整体修改与完善等过程,才能编排出一套较为完善健美操成套动作。由此可知,健美操成套动作编排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享有法定的知识产权,并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3.健美操创编的知识产权保护3.1健美操成套动作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3.1.l健美操成套动作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又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 是《著作权法》中最基本的认定原则。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健美操成套动作的创编者即为健美操成套动作的著作权主体。3.1.2健美操成套动作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法》还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共同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1]。因此,健美操成套动作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创编者。若创编者仅有一人,则该创编者独自享有著作权;若成套动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编,则著作权由参与合作创编的创编者共同享有。而对于Lesmill、Nike等的预制套路,它们的著作权就应归属于整个创编团队,但公司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这些预制套路。3.2健美操成套动作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和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方面的内容:3.2.1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依法享有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以下内容:(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健美操成套动作的著作权人对其所创编的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3.2.2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作品以及基于利用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以获得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以下内容:(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14)转让权;(15)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1]。健美操创编者作为健美操成套动作的著作权人,享有上述《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3.3健美操成套动作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限制3.3.1健美操成套动作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有效期限。在保护期内,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超过保护期,该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不再享有专有使用权。健美操成套动作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应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3.3.2健美操成套动作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限制,即对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使用作品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的限制[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3.3.2.1合理使用《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认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因此,若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健美操成套动作,或者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健美操成套动作,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认可,向其支付报酬,这样不构成侵权。3.3.2.2法定许可使用根据《著作权法》,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若未经创编者的许可使用其创编的健美操成套动作进行营业性的演出,可以不经创编者许可,但应向创编者支付报酬,创编者声名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1]。3.4健美操成套动作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3.4.1健美操成套动作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作品使用人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1]。若想要使用他人已创编的健美操成套动作,必须与著作权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向其支付一定报酬。3.4.2健美操成套动作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行为。著作权转让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一种方式。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健美操成套动作创编者若要专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需依法与受让者订立书面合同。3.5健美操成套动作著作权的保护3.5.1健美操成套动作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以及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属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健美操创编者在创编过程剽窃他人作品,表演者未经创编者同意使用健美操成套动作而未向创编者支付报酬的,都属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3.5.2健美操成套动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健美操成套动作的侵权行为一般只涉及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健美操创编者在创编过程剽窃他人作品构成侵权的,应停止其剽窃行为;表演者未经创编者同意使用健美操成套动作而未-->向创编者支付报酬构成侵权的,应当向创编者支付报酬。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健美操这一体育项目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其创编的范围正在日益扩大。做好健美操创编的知识产权保护,能保证各类健美操竞赛的公平性,引导健美操更好地良性发展,使得健美操能更好地实现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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