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四川州县田赋征收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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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四川州县田赋征收考察本文立足于四川州县研究,运用省内外地方志史料,采取横向与纵向比较方法,探讨明代农业的发展和田赋征收,从而揭示明代前、中、后三个时期中,四川的平均每亩征粮额仅次于苏、松二府而位居全国前列。四川的田赋征收以中央政策为指导原则,且兼具自己特色:平均每亩征粮额高;由于州县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平原与丘陵、汉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不同的田赋征收政策;民田多,官田数较少,因此明中期受土地兼并风潮影响较小,田土和征粮数下降幅度低于全国平均下降幅度;明中期全国出现一系列简化赋役征收的改革措施,四川也出现“一把连”等征收之法

2、。诸项新变革皆是万历年间张居正“一条鞭法”改革的先声,也是其推行的基础;四川征收的财赋,起运多为边仓,有力地巩固了西南边疆的稳定,促进了与藏区的茶马贸易,对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具有积极意义。关键词:明代四川州县田赋考察中国封建王朝以农立国,其经济命脉是田赋,故历朝的赋役征收是学界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多有著述行世。今所见有关著述,多从宏观表述朝廷的赋役政策,也有微观者偶及府州县,但例举之地也较少涉及四川。四川地方史研究中涉及赋役者均为通史性表述,迄今尚无关于明代四川赋役征收方面的专论。本文试辟蹊径,从明代四川田赋征收,揭示有明一代的

3、中央与地方的有关政策和比较出四川农业在全国的重要地位。一、明代四川地方政权与征收田赋明代府州县地方政权,知府、知州、知县总管一府、一州、一县之政,包括田赋征收。此外,各级政府部门中还有专门负责田赋事务的机构及人员:省下有督粮道,督察财赋征收与转运,府中由同知、州中由判官、县中由县丞和主簿主管田粮、治农及督粮诸事,具体操作诸项事务者,由县衙中的户房负责。县以下实行里甲制,以110户编为1里,推丁粮多者10户为里长,其余100户编为十甲,每甲推一甲首。一里中各户,由甲首催征钱粮,再由里长汇总,解运官府。从中央到地方,通过这种层层管

4、辖的方式来确保田赋的征收。明初,朱元璋为削弱地方官的经济大权,还曾在一些地区设粮长制,粮长“专督其乡赋税”[1]。有明一代,四川未曾设过粮长,所谓“蜀中旧不设粮长”[2],田赋征收由地方政府、里甲完成。有的县由乡社中的约正、约副行使里甲职能,如营山县:“国初洪武置邑必有乡,乡必有社,……此法一立,则凡赋税、徭役与夫军国之务,种种皆备。乡社耗乏,册籍无存。至嘉靖己未,奉分守川北道王公乔龄举行保甲编乡,义乡直勇以次统摄。嘉靖丙寅,又奉提学道胡公直举行乡约,定约正、约副等名,公之法皆所以推广。”[3]此外,四川还设有许多仓,这些仓对

5、田赋征收后的贮存、起运、存留有很大作用,由大使、副大使管理仓中田粮事务。如:“洪武九年,四川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建昌仓,会川仓,冕山桥仓、镇西仓、礼州仓、德昌仓、建盐二打冲河仓、松潘仓、立来化仓、镇平仓、三舍仓、小河仓、广备仓、长宁仓、坝底堡仓、大印堡仓、安远仓、叠溪仓、泸州仓、永丰仓;成都府:广丰仓(大使一,副大使一)、广宁仓(大使一,副大使一);广安州:丰济仓(大使);雅州:广盈仓(大使、副大使);……。”[4]另外,“州县则设预备仓……以振凶荒”,[5]如眉州[6]、邛州[7]等地。军民府、宣慰使司中亦有仓

6、,如乌撒军民府有乌撒仓。[8]个别的县,如江油县,还设有“验粮厅”。[9]明朝的赋役征收,主要以田土和人丁为依据,洪武元年曾推行“均工夫”政策,洪武三年曾推行“户帖制度”,洪武五年明军平定四川,洪武十四年在户帖制度基础上推行《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政策。《赋役黄册》使十甲编定次序,轮流应役;田赋征收的依据是《鱼鳞图册》,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明初的土地,按所有权性质,可分作国有的官田、屯田和私有民田两大类。“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土

7、需苜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①]①其籍没田(抄没田)和还官田,明朝建立过程中籍没张士诚、陈友谅等敌对集团中权贵之家的土地和抄没明初获罪官民之家的土地,为籍没田或称抄没田;明初大量功臣获罪,原封赏之田土还官称为还官田。民田则是属于地主和自耕农的私有土地,有祖传的、有购买的,也有自耕农垦荒所得,“州郡人民,困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其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②]②不同类别的土地,田赋征额不同。《大明会典

8、》卷十七《户部四·田土》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豁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则例起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则例征敛”。明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③]③另《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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