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计结果的处理处罚

浅析审计结果的处理处罚

ID:25996830

大小:58.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1-24

上传者:U-991
浅析审计结果的处理处罚_第1页
浅析审计结果的处理处罚_第2页
浅析审计结果的处理处罚_第3页
浅析审计结果的处理处罚_第4页
浅析审计结果的处理处罚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审计结果的处理处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浅析审计结果的处理处罚  【论文关键词】审计处理审计处罚  【论文摘要】审计处理处罚是国家审计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经济上和声誉上采取的惩戒措施。正确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是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根本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前提。文章在分析现阶段审计处理处罚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对科学规范审计处理处罚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的关系    所谓“审计处理”就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所采取的经济性的纠正措施。它是审计机关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和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虽然都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但二者在许多地方存在联系及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从其概念的属性看,都是审计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 都是审计机关的职权,二者都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进行纠正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强制性所不同的是处理只是纠正措施,处罚是继续制裁手段。  其次,从其存在形式看,二者既有单独运用的状况,也有同时存在的情形。处理与处罚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既处理又处罚;二是只处理不处罚。但无论哪一种情况,不能以处代罚,也不能以罚代处。由此可见,“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的运用要视被审计单位违纪问题性质、审计类别、违纪情节轻重或数额大小等情况而确定,二者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强行并举,要运用恰当、准确。  再次,从其适用范围看。“审计处理”在财政收支审计中运用较多,即凡《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范围多用“审计处理”;而“审计处罚”在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中运用较多。  最后,从行政的法律依据看。“审计处理”不是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约束;而“审计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它要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这是“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二、审计处理处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程序失当  依规范程序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执法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审计处理处罚中,存在有审计报告不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处理处罚前未告知对方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对方要求听证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听证,审计意见书及决定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不告诉对方复议的权利等情况。程序不合规合法,严重影响着审计质量的提高,审计风险很大。  2、处理处罚失误  在实际工作中,审计处理处罚容易发生的问题:一是查证内容不全不齐,甚至不准,以致处理处罚发生差错;二是引用法律法规不当造成处理失误。三是宽严标准不一;该严肃处理的而引用一般性文件,该重处而引用轻处的规定,严肃性、权威性受到影响。四是处理处罚数字不准确。有的处理处罚不严肃,随意取舍,随意省略,细项与总项不符,前后数字不一。  3、滥权失控   审计的目的是规范财经行为,维护财经秩序。党和国家赋予审计的权力是比较大的。但有的审计人员不珍惜这种权力,乱用权力,甚至假公济私、徇私舞弊、枉法裁量,以及不廉洁的动机,使法律法规的执行大打折扣,造成监督行为不规范,失去监督作用。  4、审计人员素质难以胜任审计处理处罚工作  现代审计工作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审计人员应是“复合型”人才,既要精通会计审计业务,又熟悉法律法规,还要掌握计算机应用,了解其他行业专业常识。但是,少数审计人员专业知识老化,存在“吃老本”现象,对现行会计业务、审计法规等学习掌握不够;法制观念不强,在审计事务中未严格遵守审计规范和审计纪律,凭老经验、旧办法实施审计工作;专业判断能力不高,对一些问题不做深入审查分析,似是而非;运用法规不当,处理、处罚裁量随意性大等;服务意识不强,官僚作风,“钦差大臣”习气,只注重查问题,不注重为被审计单位服务,与被审计单位关系不和谐,甚至出现对立抵触现象。由此做出的审计决定有多大的权威性,被审计单位难以信服。  5、手段单一,取证不充分   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法》赋予的调查取证权时,对不履行提供有关情况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缺乏相应强制性措施。在对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疑点需要延伸审计其他单位和部门时,对方若不配合,审计机关无强制性手段,往往贻误最佳取证时机,甚至造成审计中断,对有关事项无法查深查透,无法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特别是涉及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既不属于政府审计范围,又无其他法定手段,取证难度更大,从而加重审计风险,降低审计质量。  6、处理、处罚的收缴方式存在缺陷   审计机关建立初期为了加强审计监督力度,促使审计工作尽快步入正轨,不少审计机关设立了审计收缴过渡专户,处理、处罚收缴款都收到过渡户中。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制度的不断完善,审计工作已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因此,实行处理、处罚与收缴分离,取消审计收缴过渡专户,已势在必行,这对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加之,目前审计专户的管理中存在着有的审计专户已成了地方政府、政府领导的小金库,成为没有纳入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户,有的甚至挪用审计专户的库款等。如果长久下去将会影响审计机关的形象,审计处罚与审计收缴相分离对审计事业的发展应该说是件好事。另外,《行政处罚法》规定: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机关分离。同时还规定,除依照本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审计法》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违纪处理是责成限期缴纳、退还、纠正,所以采用审计收缴到审计过渡专户的做法应该说是没有法定依据的。所以,尽快改进审计处理、处罚的收缴方式,理顺收缴渠道已势在必行,也是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处罚的客观要求。  三、改进建议    1、改革现行审计管理体制,提高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业内人士推崇的是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其独立性最强,随着国家立法机构的强大,对政府行政部门的控制能力逐步加强,审计在国家政治活动中受到高度重视,但建立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的前提是,国家必须有强有力的立法机构,否则国家审计很难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还不完全具备“法治社会”的法制环境,全面实行“立法型”管理体制的条件尚不够成熟,可采取逐步过渡的策略,待条件成熟之后逐步过渡为“立法型”管理模式。  2、严格依法处理各项具体业务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财经法规可以做到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可以向社会提供客观公正行为准则。审计处理处罚就是要通过审计评价其行为是否合法,对不合法的行为进行强行制止并给预处理处罚。这就要求审计处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查明真像,查清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标尺。同时要将依法处理与客观公正有机地统一起来。  3、严格审计规范程序,确保审计质量  审计处理处罚要按照审计法及有关准则进行。在操作中要遵循公开、公正原则,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对方陈述和申辩,不能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对符合听证的要告诉其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按规定进行听证。审计处理处罚的文书要规范、准确,对应提出审计建议的要依法做出审计建议并了解落实情况。对审计处罚的事项要告知对方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对审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要追究审计人员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和改进审计管理,树立审计高层次监督的良好形象   审计管理是推进审计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手段,然而审计管理又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过程,加强和改进审计管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在审计过程中如何做到依法审计,做到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是审计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一些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以法谋私等社会恶习。党中央、国务院曾多次要求司法机关整顿执法人员队伍,采取人大评议司法执法机关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是经济执法组织和经济执法人员。审计人员执法效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国家执法部门和国家的执政形象。审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管理工作:首先,应尽快研究做好审计处理处罚与收缴分离工作,就是近期分离不了,也要加强对审计专户的管理。其次,加强和改进审计人事管理制度,加快引进竞争机制,加大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人事管理力度,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审计队伍。再次,要将审计人员廉政责任制落到实处,各种考核检查要扎扎实实地进行,防止考核检查工作走过场,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5、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  解决好审计工作繁重和学习任务繁重的矛盾,将专门培训和审计人员自学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加强审计、会计业务知识培训,也要重视法律法规及其他专业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审计人员执法能力,增强审计人员的服务意识,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为领导决策服务、为被审计单位服务和为广大会计人员服务;打破业务科室界线,选派有各方面专长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提高审计组综合执法能力,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现代审计实务。  6、强化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的观念和国家观念、全局观念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审计又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表现。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为此,审计作为经济监督的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的观念,同时还要树立国家观念、全局观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防止各种经济实体只顾局部利益、小集体利益,不顾国家利益、全局利益的问题,而成立了能代表国家利益、全局利益的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只有树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的观念和国家观念、全局观念等,才能真正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能,审计机关也才有存在的价值和生存的余地。  7、及时修改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提高处罚法律效力,为审计执法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首先,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进一步细化审计监督范围,比如把民营经济纳入审计范畴;其次,建立统一的部门规章立法机制,将各部门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统一集中到政府法制管理部门,增强部门规章的一致性,并建立省级法规查询系统,提高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水平;再次,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审计执法主体地位,将审计监督的检查权、处理权、处罚权统一起来;最后,改进审计手段,赋予审计机关更有效的强制手段,保证审计监督更加有效实施。    【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