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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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出路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由于存在上述各种缺陷,对传统知识无法提供完善的保护,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传统知识的存在和使用已经历了漫长的岁月,与发展中国家许多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如传统医药满足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不少民众的健康需求,甚至往往也是他们唯一负担得起的医疗方式。此外,传统知识还是各种民族风俗的表达形式,如音乐和手工艺品的源泉。传统知识对于发达国家也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与现代科技的结合,传统知识具有更多的医药或技

2、术价值,基于传统知识的研发成果为发达国家带来了无限的商机[1](P3)。  但是发达国家往往不承认对传统知识的使用承担任何义务,这可能对传统知识拥有者的生活环境和文化价值带来破坏,加速了传统知识的流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众认识到传统知识的重要价值,但在西方社会中传统知识仍被视为已经置于公共领域的知识,换言之,这种知识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更有甚者,有些传统知识居然被西方的研究者或企业以知识产权的形式盗用享有,但却没有对该知识的创造者或拥有者给予任何补偿。这种对传统知识的剽窃行为,更凸显出传统知识的保

3、护迫在眉睫。有些发展中国家奋而拿起法律武器扞卫自己对传统知识的权益,成功地撤销了西方公司以传统知识所申请的专利权[2](P69),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关于传统知识的争议浮出水面,并引起包括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arthJohnson对传统知识的子类传统生态知识的定义,即一群人通过与自然密切接触的世代生活而构建的知识体系[5](P240)。  5.简要评析  从传统知识的来源来看,Dutfield则另辟蹊径,以生态社会学的观点来界定传统知识,强调传统知识与环境息息相关以及着重口头传述的特征。 

4、 虽然国际组织以及学者提出了各种关于传统知识的定义,但由于传统知识动态多变,内容复杂,很难对其作准确的定义,迄今仍没有哪一种定义被各界所广泛接受。aticmanner)所产生,是对环境所造成挑战的响应,并经过不断尝试的方法所产生,因此传统知识不是一种由实验室系统化所产生出的发明[6](P31)。  2.传统知识具有多样性  该特征反映的是传统知识传承方式和表现形式的特质,即先辈往往采取口头或亲身示范等方式把自己掌握的传统知识传授给后辈,其表现形式既有固化的,也有非固化的,如口头表达等。  3.传统知识

5、具有适应性  传统知识具有适应性,传统知识是人类为适应环境所产生,因此在环境的变迁下,传统知识并非静止的,而是动态的;因此所谓传统,并非一定指过去的知识,而是指该知识产生的方式是传统的。  4.传统知识的创作者经常无法考证  许多传统知识由于是长期集体的创作所产生,而且其过程缺乏文字记载,因此常无法认定知识的创作者。  5.传统知识常归属于某个特定居住地域的居民  特定的传统知识经常是创新、保存于较为封闭的社会,为特定地区的居民所共有,或者某地区的个人或少数人所拥有。  二、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6、及其不足  各国之所以考虑采取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是因为传统知识首先面临的困境是他人以传统知识申请知识产权的传统知识剽窃问题。比如在传统医药方面,许多西方医药公司以传统医药申请专利,获得巨大利益,不仅未回馈该传统知识持有的原住民族或传统社区,甚至通过专利制度排除了他们原本的使用权,因此,为了要让传统知识拥有者获得应有的权利,许多国际组织及国家都主张应赋予传统知识拥有者知识产权。  (一)着作权  在国际上,通过着作权制度来保障原住民或是传统社区的无形文化表达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  1967

7、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关于修改伯尔尼公约相关条文的外交会议上,首先提出通过着作权法制度来保护文学与艺术创作的想法。  但是着作权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存在许多障碍。首先,保护主体为特定权利人与传统知识集体性特色存在冲突。着作权制度的保护主体为特定的着作者,这一概念的适用在许多传统社会体系中便产生问题。在传统社会体系中虽有承认个人成为保护主体的可能,但多数社区仍相当重视传统知识创作过程中的集体性特色,这和现代社会重视个人创作的价值观背道而驰。  其次,传统知识的来源很难追溯,其原因可能是因为该知识是多人所创造

8、的,还有可能不知道着作者究竟是谁,在这样的情形下若适用知识产权制度就有可能面临找不出保护主体的困境。  再次,保护主体若非自然人一般需具备法人资格,而多数土着或原住民社区难以具备。在美国着作权法制度中,被保护的主体如果不是自然人,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根据我国着作权法,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如创作作品的活动是由其组织的,所创作的作品代表的是组织的意志,应当由该组织承担责任等。对原住民社区而言,这是一个相当大的限制,也为多数社区想要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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