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图书馆理念法律化视角下的平等服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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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图书馆理念法律化视角下的平等服务原则[摘要]平等服务是一种现代图书馆理念,向民众提供平等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义务。现代图书馆理念的法律化是我国现阶段图书馆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此背景下,《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中的有关内容体现了平等服务原则的法律化要求。通过对该条例有关内容进行文本分析,研究发现,平等服务原则的法律化突出表现在为基层用户和特殊群体创造机会平等,体现了公共图书馆的人文关怀。中国4/vie  [关键词]图书馆立法;用户服务;服务原则;平等服务;图书馆法规  [中图分类号]G252[文献标志码]A[]1005-604

2、1(2016)06-0064-04  1引言  平等服务原则即为每个人平等地提供图书馆的设施、设备、文献信息资源等各种资源和服务。平等服务作为现代图书馆理念由来已久,向民众提供平等服务是公共图书馆为保护和促进民众平等利用图书馆权利的实现而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图书馆事业法治化的进程中,这一理念应当从制度建设层面体现到图书馆立法中。在我国现有的图书馆法律法规中,《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倡“平等”,也是唯一的一部直接使用“平等”表述相关条款的条例,并突出强调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平等服务原则。  《条例》“第四章

3、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中的第一条(总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普遍、平等、免费、开放和便利的服务原则。”为了将公共图书馆平等服务原则固化为一种法律约束,并能够有效落实,《条例》还通过相关条款进一步具体阐明公共图书馆履行平等服务义务的职责范围和着力点。  2现代图书馆理念的代表――平等服务原则  19世纪中后期英美公共图书馆运动催生了现代公共图书馆,推动图书馆事业开始走向公共、公开、共享和平等、自由、免费,平等也因此成为国际图书馆界普遍倡导的基本原则。长期以来,我国公共图书馆界对于这一原则的认识有所欠缺。公共图书馆通常被定

4、义为“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的图书馆”[1],而忽视了用户的平等地位和图书馆为用户提供平等服务的责任与义务。图书馆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等级制”服务,人为地将读者分为“三六九等”,实行“区别服务”(或称作“分流服务”)。有些公共图书馆在发放借阅证时明文规定受教育程度(或学历要求)、户口(或居住地)等方面的限制[2];有些公共图书馆按照公民的社会地位,根据职务、职称等级、职业、学历等,分别规定其享有不同级别的借阅权限,包括借阅范围、借阅文献数量、借阅时间限制和进入开架书库或阅览室的级别类型等;有些公共图书馆则要求具有县处级以上机关单位的证

5、明或信函才可以借阅某些并非涉密或查禁的文献。正如程亚男所言:“强调图书馆的阶级性与服务的区别对待,把许多想利用图书馆的人拒之门外。”[3]这些无端附加的门槛是对民众身份的歧视,剥夺了其原本正当享有的获得公共图书馆的平等服务的资格和权利。  平等服务原则是世界范围内公共图书馆普遍适用和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公共图书馆宣言》中规定:“公共图书馆应该在人人享有平等利用权利的基础上,不分年�g、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向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服务。”[4]《公共图书馆宣言》自1949年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后曾经历过197

6、2年和1994年两次重大修订,一直秉承着公共图书馆平等服务原则。人们为了自身的社会、教育、文化、民主和经济发展需要广泛、平等地利用信息、知识和意识形态作品是IFLA(国际图联)信奉的核心理念[5]。为此,IFLA董事会、执委会曾通过多项政策性文件,向图书馆界和社会宣示图书馆平等服务原则,要求图书馆尊重平等,不带任何歧视或偏见地、无区别地为所有的用户平等地提供馆藏、设施、设备和服务[6―7]。此外,美国图书馆协会在《图书馆权利法案》中提到:“图书和其他图书馆资源应该为图书馆服务范围内所有人的兴趣、信息和教化而提供。”[8]2008

7、年中国图书馆学会通过的《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服务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表明中国图书馆界确立了“对社会普遍开放、平等服务、公益服务、以人为本”基本原则。《宣言》强调:“图书馆向读者提供平等服务。各级各类图书馆共同构成图书馆体系,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均等地享有图书馆服务。”[9]  3平等服务原则的法律化  有学者指出,目前中国图书馆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现代图书馆理念的法律化。认识到这一点是我国图书馆法治观念的一大进步。中国图书馆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以法律的权威和力量向社会传播现代图书馆理念[10]。《条例》将平等服务原则从

8、现代图书馆理念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普遍、平等、免费、开放和便利的服务原则。”其开创性在于,这是我国图书馆法律法规中首次以专门的条款规定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原则,也是第一次提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平等服务原则,为民众平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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