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的研究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的研究

ID:26889171

大小:76.00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8-11-29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的研究_第1页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的研究_第2页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的研究_第3页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的研究_第4页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的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的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的研究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近年来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管辖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级别管辖制度的重构、协议管辖制度的扩充、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等问题上,基本上未涉及专属管辖制度。其实专属管辖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我国立法机关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进行了修订,这一修订是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前奏。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了检视民事诉讼法各项制度的

2、极好契机,而对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的检讨当然也应当包括在内。有鉴于此,笔者拟对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的效力、民事诉讼专属管辖与相关管辖的关系、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案件的范围作些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的建议。一、专属管辖的效力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改变法律确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形态,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看,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力: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

3、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与专属管辖相对的,是任意管辖,法律在设定任意管辖时,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私益,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

4、对于任意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并达成合意予以变更。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一般均包括明示的协议管辖与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前者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某一法院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后者则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而答辩应诉。[1]协议管辖具有改变法定管辖的效力,使原先没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取得了管辖权。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规定的,因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5、)第25条和第244条在设置非涉外和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时均明确规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排除效力只是意味着排除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而并不意味着一概排除协议管辖,其实即使是专属管辖的案件,亦存在协议管辖的可能性。当案件因法律规定专属两个法院管辖(如继承遗产的案件,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因财产的自然状况(如不动产坐落于不同辖区的法院),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2]只不过当事人的这一选择受到了限制,即只能从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选择。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

6、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法院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例如,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时候,由于反诉的诉讼标的虽然与本诉有牵连,

7、但它仍然属于独立的诉,而作为独立的诉,反诉亦有其管辖法院。反诉未必属于受理本诉的法院管辖,但如果把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作为提起反诉的条件,那么势必大大缩小反诉的[1][2][3][4][5][6][7]下一页范围,不利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纠纷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运用牵连管辖的理论,承认受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原本无管辖权的反诉,以达到反诉与本诉合并辩论与裁判的目的,但如果反诉是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理本诉的法院就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对反诉的管辖权。我国有学者指出:“被告以与本诉标的的请求或

8、与防御方法有关联的请求为限,可以在口头辩论终结前,向本诉系属的法院提起反诉,但反诉标的请求属于别的法院专属管辖时,不在此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法院对反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但并没有专门规范反诉的条文,反诉及其要件是通过学理来确定的……”[3]《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通过扩张请求的方式提起中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