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ID:26920739

大小:63.5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11-30

上传者:U-13052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_第1页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_第2页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_第3页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_第4页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_第5页
资源描述: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安全监督机构:(公章)注册编号:晋安监—18—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为使建筑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的要求,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以下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18—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18—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七)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八)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十四条)二、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三、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四、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18—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预防控制体系;3.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4.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6.对建筑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18— 8.监督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五、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二)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18—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四)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18—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六)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七)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八)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18—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九)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十)—18—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十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十二)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十三)—18—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十四)建筑起重机械和建筑施工现场专用机动车辆首次安装和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现场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或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和专用机动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十六)—18—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十七)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十八)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十九)—18—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二十)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二十一)下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1.建筑电工;2.建筑焊工;3.建筑施工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4.建筑架子工;5.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8.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二十二)—1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二十五)—18—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施工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晋建质字〔2017〕107号)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纳入项目自评材料。第二部分安全监督一、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二、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18—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三、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特别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18—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四、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依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十二条执行: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五、建设单位取得本项目施工许可证后,正式开工建设之前,应及时书面告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明确监督计划,提出监督要求,开始实施安全监督。六、监督机构委派本项目的安全监督人员:监督员:,联系电话:。监督员:,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号码:,举报投诉电子邮件地址:。—18—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