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行财产申报制约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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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实行财产申报制约因素研究[摘要]中国现行财产申报受党纪政纪约束,并未制度化和法律化,有诸多因素制约着财产申拫制度的出台。本文认为,在法律层面,公务员法、刑法以及政务信息公开条例都需要做出相应调整,使之为财产申报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在制度层面,公务员工资制度、个人信用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必须加以完善,使之为财产申报制度提供技术支持;在认识层面,官员对财产申报制度存有的不合时宜的观念亟需更新,同时党和政府必须在战略上和策略上对财产申报的不同认同倾向加以协调,以期迗到新的制度认同,从而推进财产申报的制度化进程。[关键词]财产申报;预防腐败;制度认同[中图分

2、类号]D03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1-0072-05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针对腐败,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因此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对于十八大提出的“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方针至关重要。中国关于财产申报的现行文件是2010年公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2001年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各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并未超越上述规定。从制度设计及执行效果看,上述规定与真正的财产申报制度存在较大差距。实际上,

3、有诸多因素制约着财产申报制度的突破与变迁,造成目前财产申报处于有“路线图”而无“时间表”的境地。一、法律层次的制约(一)公务员法与财产申报现行财产申报制度以党纪和政纪的形式出现,规制的是有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党纪、政纪规定,不应该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公务员法并没有对财产申报做详细规定或原则规定,因此现行规定在公务员法内找不到法律依据。欲使财产申报制度得以确立,公务员法必须做出相应调整。《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辞职、辞退或离职前在有必要的情形下应接受审计。《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虽然审计会

4、涉及到公务员的财产公开,但审计毕竟不是申报。而且《公务员法》及实施方案并未对“必要情形”进行解释,也并未就审计给予进一步说明。公务员法在第二章规定了公务员应该履行的8项具体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财产申报可以视为“其他义务”,但其他法律并没有财产申报内容,因此为使财产申报有法律依据,可以增加公务员进行财产申报的义务。这样现行的制度就会因具有法律依据而突破单纯的党纪政纪范畴。《公务员法》强调: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经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尽管这些规定都或多或少地隐含有财产申报的内容

5、,但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执法者和公众不得臆断法律,因此,可以增加公务员在申报财产过程中不得瞒报、漏报财产(义务),并规定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二)刑法与财产申报与财产申报有关的刑法条款是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隐瞒境外存款罪。贪腐犯罪一般均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法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处死刑,最低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对于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故意隐瞒境外财产罪则处罚偏轻。前者最高处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后者最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1999年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

6、准的规定(试行)》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立案数额均为30万元以上。较轻的法定刑与追究刑事责任的高标准,会造成一些腐败分子心存侥幸,按照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原则,腐败分子宁愿选择沉默,也不会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犯罪分子的“避难所”。实际的腐败案件大多都是如此。贵州省原副省长刘长贵腐败案发,有1699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腐败案有48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说不清来源不等于真的就是不知道,对于任何一个理性的个人来讲,如此巨大的财富哪能会说不清?从逻辑的角度讲,与其案发后说不清,不如

7、正常在职时就说清,而财产申报恰恰起到腐败早期预警作用,因此在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完善的同时,有必要在刑法中设立公务员财产申报不实罪,它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着共同的目标,但侧重点各不相同,一个侧重“惩前”,一个侧重“毖后”,目的都是“治病救人”。(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财产申报信息公开是阳光政府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民主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

8、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上述要求仅仅是原则规定,具体公开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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