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亲亲相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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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引言“亲亲相隐”原则是我国古代法律史中一项非常有特色的法律原则,它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瞒罪行,法律不予制裁或可减轻处罚。“亲亲相隐”原则萌芽于先秦时期“父子互隐”思想。最早见于史籍记载的是东周襄王二十年,即公元前632年,卫大夫元恒诉其国君卫成公于当时的盟主晋文公,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时说:“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①周襄王认为臣为君、子为父隐瞒罪行是理所应当的行为。又如《尚书·康诰》记载:“子弗诋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

2、。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与弟。”其中特别强调的是子告父是不孝,弟告兄、兄告弟是不友,而不孝不友,儒家都认为是最大的犯罪,应该在反对﹑禁止之列。及至春秋末期,孔子将“父子互隐”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认为父慈子孝是人与生俱来的真实情感,“直”在“慈”与“孝”中体现出来,是父子亲情的自然流露,“父子互隐”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先秦儒学经典之一

3、《礼记·檀弓》也将“事亲,有隐而无犯”做为一条礼法原则记载其中。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主张,并把“父子互隐”的思想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孟子·尽心上》第三十五章记载了孟子与其弟子桃应的一段对话,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履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瞽瞍犯了法,舜舍弃天子之位,偷偷背上父亲逃走,去海边快快乐乐地过一辈子。孟子赞许舜的这一行为,也表明

4、了孟子在“父子互隐”原则上的态度。这些言论都赋予了“亲亲相隐”原则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反映了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对于这一原则的认同。与儒家相反,法家主张实行连坐告奸,反对亲属间的隐匿行为。商鞅就明①《国语·周语》。------1------论汉代“亲亲相隐”原则确主张:“故至治,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①秦朝将法家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以“法治”为治国方针,采“首匿相坐”之法,提倡“大义灭亲”,鼓励官民积极告发犯罪,亲情观念一度微弱,被认为是“亲亲之恩绝矣”②的朝代。但是,以法家

5、思想为指导的秦朝,在一些方面仍然延续了孔孟思想,在亲亲相隐的问题上也是如此,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的相关记载说明,秦朝对子告父母的行为还是进行一定限制的。例如:关于亲亲相隐表述最为直接、后世引用也最为广泛的《睡虎地秦简》一○四、一○五简:“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也就是说,子女告发父母,臣妾告发主人,公家不予受理,对于反复告官的人,反而会判处有罪

6、。可见,自秦时起,“亲亲相隐”原则已经开始初步由伦理道德原则向法律原则演进。经过春秋战国和秦朝的发展,“亲亲相隐”原则在西汉正式入律,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汉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奠基时代,作为封建大一统和社会大发展的历史时期,汉代统治者在很多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儒家思想在汉代成为社会生活的准则,儒学也渗透到汉代的法制中,形成礼法结合的局面,对后世封建社会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亲亲相隐”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从道德准则正式演变为法律原则,并由以后各朝代所继承,生存发展于整个封建社会法律制度之中。

7、①《商君书·禁使》。②《史记·太史公自序》。2------一、汉代“亲亲相隐”原则的基本内容一、汉代“亲亲相隐”原则的基本内容(一)“亲亲相隐”作为法律原则在汉代正式确立汉朝统治者否定了法家“严刑重罚、以刑去刑”的主张,儒家思想得以发展传播,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亲亲相隐”原则也随着汉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着。经过汉初沿用秦朝“首匿相坐之法”,对亲属间的隐匿行为严厉打压;到汉代中期,武帝之时在司法领域承认亲属间的隐匿行为;直至汉宣帝颁“亲亲得相首匿”诏,“亲亲相隐”原则作为法律原则正式确立,

8、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经过不断发展后在汉代正式形成。1、西汉初期“亲亲相隐”原则的发展状况汉兴之后,统治阶级认为,秦之所以天下大败,主要原因在于秦统治者专任刑罚,以严刑竣罚代替仁义德教,而使民心尽失。高祖刘邦为了收买人心,悉除秦法,只约法三章。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统治者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隧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孙叔通撰礼仪”,①各种法律制度才相继建立起来。汉初立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继承了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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