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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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内容一、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农村低保对象;  4.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二、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3.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4.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医

2、疗救助的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四、救助标准:  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

3、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4000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其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且医疗(药)费在2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其超过部分可按10%给予救助,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五、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向所

4、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县民政局发放的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及优抚对象证书。  (二)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办医院的正式医药费用发票及处方、疾病诊断书、必要的病历资料。  (三)县医保局开具的医药费用核定单或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证明。  (四)户主和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评议。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召开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的,填好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

5、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报县民政局。  4.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要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标准比例和最高限额。交县医保局核定。  5.救助。县医保局根据医疗费用总额进行审查,对符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费用总额按县民政局签署的意见办理,实行救助。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必须转账支付,对1000元以下的可直接给付现金。编辑本段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6、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统筹协调,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财政部门配合,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的一种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属地管

7、理原则;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整体推进;应救尽救的原则。第二章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凡我区辖区内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低保证》和《城镇居民低保证》的家庄成员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第五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必须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才可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经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政策性减免仍无能力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资金的,可由区民政局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实行

8、全部或部分资助,使其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年负担医疗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六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其病种救助的范围限于以下五类:  (一)恶性肿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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