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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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  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遗产继承关系,浓缩了家庭和亲属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历史与现状,并从不同角度折射了宏观经济体制的运行态势,它反映了人们的时代性财产观念和权利意识。而用遗嘱的方式处分公民个人生前的合法财产,已逐渐被社会各阶层人士所接受和采纳,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分析,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但对以共同遗嘱方式处分财产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学界争议也大。但在实际生活中,要求以共同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时常发生,因为

2、法无明文规定,碰到有些具体问题,公证处无法操作,所以笔者试图通过对共同遗嘱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证,从学理上解惑,从法律上定位,来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遗嘱在公证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为实际操作提供导向。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共同遗嘱的法律特征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  共同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其表现为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在内容上各自独立,只是形式上的同一,而

3、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在于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严格地说共同遗嘱仅限于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作为共同遗嘱有以下法律特征:1、至少有两个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它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共同遗嘱的作出其主体所追求的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它的内容同一,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共同的。2、在内容上具有严格的内在整体性和变更、撤销的是非自由性。共同遗嘱作为完整的共同体,具有相互制约性和关联性,一方对遗嘱意思发生变更或撤回,对另一方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共同遗嘱人生存期间,除非共同遗嘱人共同变更或撤销,才能改变共同遗嘱的内容。3、所处分的财产一般都是遗嘱人的共同财产。共同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一般是基于婚姻关系或家庭关

4、系而形成,现实生活中因法律上和事实上形成的而实际并未分割的共有财产,使共同遗嘱的订立有了前提和基础。4、在生效时间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同的共同遗嘱在生效时间上有所不同:第一,共同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必须在共同遗嘱人均死亡后才发生效力,其中一方死亡原则上不得变更、撤销遗嘱。第二,互为继承人的共同遗嘱,一方死亡时遗嘱即生效,而生存方的遗嘱内容即失效。第三,相互为继承人,而又共同指定第三人为最终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一方死亡时相互继承的内容生效,当最后一个遗嘱人死亡,遗嘱全部生效。第四,关联之共同遗嘱,一方遗嘱人死亡的,作为生存的一方原则上不能再作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处分

5、行为。  (二)对共同遗嘱的不同态度  共同遗嘱源于西欧德、法等国的习惯法,盛行于中世纪。随着立法的不断发展,世界上主要法系对共同遗嘱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持肯定态度的主要是德国、奥地利、韩国等,持否定态度的主要是法国、日本、匈牙利等国,此较典型的是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对共同遗嘱却持完全相反的态度,《法国民法典》制定于自由资本主义上升阶段,遗嘱自由原则”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德国民法典》制定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国家的干预增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由原则受到了限制,鉴于两国的不同立法原则,所以对共同遗嘱的态度完全不同,法国民法偏重于遗嘱理论,德国民法偏重于继承实践。我国因

6、为对共同遗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共同遗嘱在学术上有三种观点: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  其一为肯定说。虽然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共同遗嘱,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共同遗嘱有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其理由是:第一,共同遗嘱与我国的传统习惯相一致。我国现有的家庭体系和结构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一方死亡后,子女并不急于分割遗产,父母双方都死亡了,子女才会分割遗产,这种情况下,父母会采用设立共同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这与传统的习惯做法相一致。第二,我国的家庭财产一般都是共有的。这与我国现阶段的家庭财产制度相吻合,合立遗嘱便于更好地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有利于

7、共有财产的界定。第三,共同遗嘱的设立有利于保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避免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注:见张玉敏主编《继承制度研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6页)  其二为否定说。认为共同遗嘱与遗嘱的理论相矛盾,共同遗嘱的效力不应认定。其理由是:第一,共同遗嘱违背了遗嘱自由的原则。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体现的是个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遗嘱人单方有设立、变更、撤销遗嘱的权利,而共同遗嘱有其局限性,且容易引起纠纷。第二,共同遗嘱的实现可能出现条件成就上的障碍。共同遗嘱的遗嘱人两人共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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