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公证的几个法律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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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遗嘱公证的几个法律问题探讨摘要:随着剩余财富的积累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订立遗嘱来处置身后财产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遗嘱公证因具有优先法律效力,故而成为人们订立遗嘱的首选方式。遗嘱公证并不是“板上钉钉”,万无一失的,因主体不适格、无权处分财产、遗嘱变更或撤销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公证人员应对遗嘱的主体、内容及形式进行严格审查,保证遗嘱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实现立遗嘱人生前愿望。关键词:遗嘱;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效力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145-03作者

2、简介:王忠学(1970-),男,山东烟台人,山东大学法律本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公证处,四级公证员。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其自身拥有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性权益所做的以死亡为生效条件的单方处分行为,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遗产处分方式。遗嘱人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部分或全部财产,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把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通常前者称为遗嘱,后者称为遗赠。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本人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除公证遗嘱外,遗嘱人还可通过自书、代书、录音或者

3、口头等方式订立遗嘱。遗嘱公证最大的特点在于效力优先性。《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2条也明确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之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通过公证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遗产能够按照遗嘱人生前愿望进行分配,继承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是公证行业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笔者在此将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与公证遗嘱效力相关的几个常见问题进

4、行探讨,以期对同行提供稍许借鉴。一、遗嘱效力的几个情形(一)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公证必须由具备遗嘱能力的自然人根据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法作出真实意识表示或无法进行意识表示进行判定,因而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是无效的。行为能力又称为遗嘱能力,自然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有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善辨认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除此以外的其他疾病或残疾不影响自然人的遗嘱能

5、力,如患有盲、聋、哑等生理疾病的人,仍具有遗嘱能力,但公证人员应为他们设立遗嘱提供便利,比如手语翻译,确保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到完全、准确表达。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订立遗嘱时为时间标准进行判定。《继承法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公证人员通常根据查阅身份证、与立遗嘱人面对面交流等方式来判定对方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必要时还可要求对方提供精神状况医学证明,如果对方是老年人,还应录像存档备查,防止没有得到遗

6、产的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二)公证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涉及无权处分的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遗嘱应认定无效。”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夫妻之间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处分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份额,无权处分的部分无效,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夫妻分别提出遗嘱公证申请,按照各自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如果夫妻一方已经死亡,则需先对死亡一方的遗产进行法定分割,在世一方才有权对其自身拥有的遗产份额订立遗嘱。(三)在先遗嘱无效但这种无效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无效,只是在先遗嘱的法律效力被之后订立

7、的更高法律效力的遗嘱取代了。《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也明确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之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即使两份遗嘱在内容形式上均合法有效,只要内容相互抵触或冲突,就应当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先前遗嘱因为效力低于公证遗嘱不再适用。(四)没有保留特留份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19条、第28条以及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7条、第45都对此作出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

8、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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