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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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滦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并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6月1日年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日起施行)《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2、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民促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举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普通初级中学、中等非学历教育学校的行政处罚未造成损害后果,所办学校符合有关

3、法律规定的学校设置标准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给予警告,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可以补办审批手续;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整改逾期达到办学条件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限期整改,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经整改逾期达不到办学条件;或拒不改正的----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

4、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

5、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学校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违法颁发证书数量不超过3本,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违法所得且主动改正的----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违法颁发证书数量较大,造成不良影响,有违法所得的----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多

6、次违法颁发证书且数量较大----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顿效

7、果不明显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日教育部令第23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

8、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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