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引起的一场争端.doc

无单放货引起的一场争端.doc

ID:29124933

大小:48.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2-16

无单放货引起的一场争端.doc_第1页
无单放货引起的一场争端.doc_第2页
无单放货引起的一场争端.doc_第3页
无单放货引起的一场争端.doc_第4页
无单放货引起的一场争端.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无单放货引起的一场争端.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无单放货引起的一场争端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发布于2004-08-1709:49:57  归涯公司拟出口一批全棉布,遂找到田旗公司提出两家共同购货,由田旗公司出资六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货款,其余货款由归涯公司支付。办理海运事宜时因归涯公司无进出口权提单上的托运人写明为田旗公司。签发提单的舜嘉公司签发了记名提单并将提单交给归涯公司,归涯公司将正本提单交给田旗公司后又找到舜嘉公司称提单丢失要求登报挂失并无单放货。舜嘉公司登报挂失后,货到目的港舜嘉公司发出电放指令,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此后归涯公司法定代表人携款逃往南非,田旗公

2、司不能收回购买棉布的六十万元人民币货款。遂持正本提单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舜嘉公司按提单上的货值三十六万元美金赔偿其经济损失。其理由是提单是物权凭证,顺家公司在田旗公司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提单上的货物以电放的形式交给收货人侵犯了田旗公司的权益,应按提单上的货值赔偿田旗公司的损失。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

3、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按照国际惯例货到目的港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承运人即不承担过错责任。我国《海商法》虽然规定的不十分明确,但最高法院公报上的案例对此已有明确的阐释。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记名提单与非记名提单不同,非记名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而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因此,承运人向未持有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是按照运输单证履行其交货义务,并未侵犯提单持有人的权益。承运人将货物交付记名提

4、单收货人之后,交货义务即履行完毕。作为记名提单的托运人,在货物交付前,可以凭其持有的记名提单行使提单项下权利,但在货物交付后,即丧失了其对所持有的提单项下货物的任何权利,无权凭记名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货款损失。(以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案情:某进出口公司(原告)作为托运人将5份外贸合同项下的货物交由某货运代理公司(被告)承运,货运代理公司向进出口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单,提单载明的托运人为原告,并且指明了收货人。货到后即被买方提走。但是买方客户没有向原告付款赎单,全部提单仍在原告处。原告认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只

5、有在提货人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被告才能交付货物。被告作为签发提单的海运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海商法》及国际惯例,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委托运输关系,不受本案项下提单约束。1、被告未接受原告委托,未向原告签发提单;2、被告向案外人某公司签发提单,因该案外人称提单丢失,被告已按照案外人指令电放货物;3、向被告定舱的是案外人,被告按指示电放货物给记名收货人,没有不妥之处。二、对记名提单法律没有要求必须依提单放货。  法院围绕本案的具体焦点,即双方是否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

6、关系;被告无单放货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展开调查。  原告主要提供了与买方订立的几份买卖合同及相关单据,以及被告签发的3份正本提单,还提供了原告与案外人某公司的代理出口协议。经过庭审和质证,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签发的提单为记名提单,原告是案外人的出口代理人,但并不能证明原告有损失,也不能证明其损失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被告提供了托运委托书、案外人的电放保函,提单丢失的报纸声明等证据,证明了被告是接受了案外人委托承运涉案货物并签发了以原告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在案外人声称提单丢失并对提单进行登报挂失后,

7、电放货物给提单上的收货人。因此,由于承运人在电放货物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系提单上的托运人,被告系承运人。被告作为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记名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记名提单与非记名提单不同,非记名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而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因此,承运人向未持有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是按照运输单证履行其交货义务,并未侵犯提单持有人的权益。承运人将

8、货物交付记名收货人之后,交货义务即履行完毕。作为记名提单的托运人,在货物交付前,可以凭其持有的记名提单行使提单项下权利,但在货物交付后,即丧失了对其所持有的提单项下货物的任何权利,无权凭记名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货款损失。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货物交付给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因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