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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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1.禁止分红(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第一条第1款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

2、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第十七条规定: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

3、办发〔2012〕51号)第五(23)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自身发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非营利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营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36号)第四(一)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

4、法追究法律责任。除上述规定之外,浙江、四川、辽宁、宁夏、广西、陕西、吉林等相关省份出具的相关政策文件均表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1.允许“分红”(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第二(五)条规定: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注:值得注意的是,45号文仅在第(十五)条规定“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并未明确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只

5、能用于自身发展。(2)根据《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规定: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3)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冀卫规医政〔2014〕5号)第三(四)条规定: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4)根据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

6、构的若干意见》(赣卫体改字〔2014〕3号)第一条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5)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6号)第17条规定:允许社会办医取得合理回报。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具体政策由各市、县(市、区)依据有关法规制定。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

7、与经济收益。(6)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47号)第一(二)条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2〕144号)第二(八)条规定:非营利性非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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