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群体诉讼的发展趋势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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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撒旦当今世界群体诉讼的发展趋势  【摘要】伴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群体纠纷在许多国家呈上升趋势,群体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范围来看,群体诉讼的发展主要呈现出以下趋势:即群体诉讼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确立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多元化的群体诉讼机制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各国在发挥群体诉讼价值和功能的同时,尽量限制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们当代社会往往以大规模生产、大规模消费的文明为特征,现代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经济日益集中,致使出现了一些雇佣众多人的、向人们提供物品以及服务的大型生产集团,这些集团作出的决定就有可

2、能同时影响到无数人。意大利学者卡佩莱蒂教授曾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单单一个行动就致使许多人或许得到利益或许蒙受不利的事件频繁发生,其结果使得传统的把一个诉讼案件仅放在两个当事人之间进行考虑的框架越发显得不甚完备。”在这类现代性诉讼中,其危害性一般都是双重的,既会侵犯特定个体的利益,又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如上市公司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市场的广大投资者都可能受到欺骗,违法的上市公司所侵害的对象是众多不特定的投资者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由于群体诉讼的这一特征,其权利救济往往可以带来超越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公益性社会效果。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

3、临这种因新型社会的、集体的、分散的权利和利益救济而引起的群体纠纷,这一类群体纠纷只有通过同样新型社会的、集体的、分散的救济和程序才能得以维护。实际上,对这些新型救济和程序的探求,正是在现代司法的演进中最引人入胜的特征之一。当今世界各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亦反映了上述特征。这种趋势,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体诉讼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确立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页.  群体纠纷和群体诉讼的出现在工业化国家已有300余年的历史,而现代群体诉讼制度的形成并得到广泛运用则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也就是说仅仅几十年的时间。1966年,美国联邦最

4、高法院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集团诉讼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对集团诉讼的具体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而使集团诉讼进入了相对比较成熟的阶段并在美国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运用。在1966年修改规则之前,所有以集团诉讼方式寻求金钱赔偿的个人必须明确签字加入(optin);而修改之后规定,除非明确表示退出(optout),否则那些被“牵头原告”(leadingplaintiff)声称所代表的人将被视为是原告集团的一员。“选择退出”规则将美国的集团诉讼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共同诉讼真正区分开来[1]。  以德国为代表的团体诉讼(Verbandsklage

5、)制度,是一种赋予某些团体诉讼主体资格和团体诉权(当事人适格),使其可以代表团体成员提起、参加诉讼,独立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并可以独立作出实体处分的制度。  团体诉讼体现了国家对民间社会团体在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大规模侵害方面的作用。由于提起团体诉讼的原告仅限于有权利能力的公益团体,再加上团体诉讼的原告一般仅限于提起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中止一定行为或撤回一定行为的诉讼,即使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通常也是一个整体公益的抽象损害或者说仅是一种象征性的赔偿。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滥诉和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容易被各国立法机关所接受。近年来,团体诉

6、讼在欧洲大陆国家发展很快,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地拓宽。我国台湾和日本分别在2002年和2006年民诉法修改中增设了团体诉讼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团体诉讼的生命力。  以日本为代表的选定当事人是针对涉及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诉讼而确立的一项制度。即多数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选定一人或数人为全体起诉或被诉,其他当事人脱离诉讼。页.  谷口安平教授认为,选定当事人制度在“立法阶段并没有考虑这是为了适用于集团诉讼,但该制度确实可能被利用来进行集团诉讼。”自上个世纪60年代末以来,日本利用此种方式解决了药害事件、食品事故事件,环境污染公害事件

7、、大气噪音公害事件等各种大规模损害事件或者说是集团性被侵害事件,并形成了一系列著名案例,如四大公害诉讼、大阪机场噪音公害诉讼、沙利宝迈度诉讼,等等。为了使该制度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修改后的日本民诉法进一步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于选定当事人制度对日本法律社会的贡献,因而,近40年来,该制度颇受日本法学界及司法界所关注,批评和争论意见不多。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这个期间内,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相继引进了美国式的集团诉讼。我国大陆确立了两种形式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台湾引进了团体诉讼,扩

8、大了选定当事人的适用范围。特别是近年来,一向对规模化群体诉讼持排斥态度的欧洲国家的群体诉讼制度也出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例如,在欧盟的推动下,欧洲国家基本普及了团体诉讼,团体诉讼的适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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