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典型案例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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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惠诉西安汇食餐饮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在个案判决书中的引用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裁判要点:被告的店里设有12厘米的台阶,又无安全警示标志,且原告是在被告店内受伤,所以被告应对原告受伤的事实应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

2、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研究.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件索引: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4519号,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交时间:2014年7月14日),网址:http://www.court.gov.cn

3、/zgcpwsw/shanxi/sxsxaszjrmfy/xasytqrmfy/ms/201407/t20140714_2061983.htm基本案情:原告金惠诉称:2013年1月13日14时许,原告与家人在被告西安汇食通餐饮有限公司用餐过程中,因店内台阶过高且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原告从台阶上摔下受伤,家人立即将原告送到西安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经诊断为右三踝骨折,后经手术治疗,共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32926.62元。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金惠右踝损伤之伤残等级属九级,现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

4、疗费32926.62元,护理费1416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8293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146342.6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研究.被告西安汇食通餐饮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餐馆内的台阶高度仅12公分,且只有一个台阶,台阶和地面之间很容易区分,不存在设计不合理,台阶也是通常的台阶,被告完全没有必要采取其它任何防护措施,普通人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任何损失,所以事故责任由原告自己承担。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

5、条的规定,本案中的被告提供的场所是普通场所,也不存在隐蔽危险,无需采取其它措施。如果随意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会加大经营者的风险,也不利于经济社会活动、不符合公平原则。故被告西安汇食通餐饮有限公司对该事故,不予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14时许,原告金惠及其家人在属于被告西安汇食通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的兴善寺东街店内用餐过程中,因店内有台阶,原告金惠研究.就餐过程中从台阶上摔下受伤。原告提交了2013年1月15日拍摄的图片一张,证明店内台阶过高,没有安全提醒标志、图中位置为原告当时发生事故的具体位置。被告对原告在其店

6、内就餐以及就餐位置均无异议,但被告就原告说其台阶过高不予认可,被告提交了照片一组,证明店内台阶只有12公分,跟地面有明显的区别,属于普通台阶,并非原告所说的台阶过高,因此被告无需采取安全措施。原告提交了西安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一份,长期、短期医嘱一份,证明目的是原告在西安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三踝骨折后经手术治疗,共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32926.62元。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后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申请事项进行司法鉴定,201

7、3年11月18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230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金蕙右踝损伤之伤残等级属九级。2、金蕙后续医疗费用总共约需人民币壹万元。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汇食通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惠各项经济损失总计64292.39元(为总损失的60%)。驳回原告金蕙的其它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8、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险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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