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消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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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法案例第一案:对商品欺诈行为依法开了第一枪  “王海买假‘索尼’耳机双倍赔偿争议”案  案情:1995年3月25日,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二楼电讯商场,花170元买了两副标价85元一副的日本“索尼”耳机,后又在该商场加买了10副该种耳机。王海把这些“索尼”耳机拿到东城区工商局,经鉴定为假货。遂根据《消法》第49条的商品欺诈“双倍赔偿”的规定向隆福大厦索赔,但隆福大厦拒绝对全部的“索尼”耳机进行双倍赔偿,只同意退赔先买的两副“索尼”耳机,后10副“索尼”耳机属于“知假买假”,所以只退不赔,考虑到对方耽误的时间和浪费的精力,同意给200余元补偿金。王海表示拒绝。此事后来被诸多媒体报道

2、,王海随之成为新闻人物。时隔半年后,王海又在北京的其他十家商场买假进行双倍索赔获得成功,在一个月内获赔偿金近8000元。1995年12月5日,北京隆福大厦终于在拖延了8个月之后,同意加倍赔偿王海在隆福大厦购买的10副假冒“索尼”耳机。王海对商品欺诈进行的首次挑战,获得圆满的结局。第二案:法学专家向商业欺诈行为开火  “此马非彼马法学家何山获双赔”案  案情:1996年4月24日,何山来到乐万达商行。这家商行里墨宝繁多,齐白石的画、徐悲鸿的马,都可以买到。基于一个书画爱好者的常识,何山意识到:这家商行批量出售的名人字画可能有诈。他挑出了徐悲鸿先生的两幅作品,一张独马,一张群马。群

3、马标价2200元,独马未写明价格,售货员曲霞告诉他800元。第二天上午何山前来购画,双方就700元的价格成交。5月10日,何山又以2200元买下了那幅“群马”。商行开了发票,在发票的商品栏内分别填写了“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字样。5月13日,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6月5日,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8月2日,西城区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的诉讼费10元、律师代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承担。乐万

4、达商行服从判决。1996年,何山将此次诉讼所获得的加倍部分的赔偿金捐献给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建立打假基金。第三案:消费者受伤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春海餐厅使用的是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生产的边炉石油气,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在进餐中,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经鉴定,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卡式炉也存在漏气的可能性。另据鉴定证明,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伤情已经稳定,遗留面部

5、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的影响;劳动能力受限,丧失率为30%;今后治疗等费用约5至6万元,再行手术费用1万元,但治疗后仍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贾国宇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7年3月15日作出判决。判令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连带赔偿贾国宇治疗费6247.20元,营养品费3809.48元,护理费7051.50元,交通费4293.90元,残废者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残废者生活补助费78296.40元,今后治疗费7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总计273257.83元。气雾剂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厨房用具厂承担

6、30%的责任。第四案: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批评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以消费者个人名义行使监督批评权”案  案情: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后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身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1997年3月31日,韩成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

7、偿4.89万元。1997年6月23日,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做出的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现韩成刚仍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不能予以支持。可是,对于韩成刚因此受到的损失,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损失没有得到救济。第五案:小额服务欺诈行为请求双倍赔偿的尝试  “邱建东电话服务欺诈双倍索赔”案  案情:邱建东,原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后来辞职,成为职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因针对电信、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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