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保存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无公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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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对保存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无公开义务——浙江高院判决马守英诉杭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年2月28)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政府信息,当事人向该保存机关提出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申请,保存机关不具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案情52012年2月29日,马守英向浙江省杭州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做好房屋强制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杭城法[2005]59号),并提供了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2012

2、年3月9日,杭州市政府作出告知书,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精神,鉴于本机关未制作、保存您申请的政府信息,建议您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85170441)提出申请。杭州市政府于2012年3月12日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给马守英。马守英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告知书违法,并责令杭州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另查明,在杭州市政府审理的马守英与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迁行为行政复议案件中,马守英向复议机关申请对《

3、关于做好房屋强制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杭城法[2005]59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2012年2月23日,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答复,告知马守英,经该办认真审查,未发现该文件有合法性问题。裁判5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已于2012年2月23日对马守英申请公开的《关于做好房屋强制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杭城法[2005]59号)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进行答复,且该文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可见杭州市政府应当获取并保存了杭城法[2005]59号文件。据此,杭州市政府答复其未保

4、存马守英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与事实不符。关于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保存机关是否具有信息公开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30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保存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作为其行政管理依据的,根据公民、

5、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其掌握的范围内依法公开。杭城法[2005]59号系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发给各区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局各直属单位的文件,杭州市政府为被抄送单位,该文件并不属于杭州市政府“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政府信息,马守英认为杭州市政府应公开该文件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鉴于杭州市政府告知马守英“建议您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具有法律依据,因该告知的部分答复内容存在不当,而撤销重作无实际意义,对此予以指正。马守英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守英的诉讼

6、请求。马守英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1.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经审查,马守英申请公开的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房屋强制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杭城法[2005]59号),抄送单位为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杭州市政府法制办于2012年2月23日根据马守英的申请,对该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且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原审法院的要求已提交了该文件(复印件)。因此,杭州市政府虽不是该文件的制作机关,但确已在履行职责过程

7、中获取并保存了该文件。杭州市政府杭政公开办[2012]24号告知书中关于“本机关未保存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之内容,与事实不符。52.杭州市政府对马守英申请公开的涉案政府信息是否具有公开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规定,政府信息包括由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和其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

8、取的信息。前者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后者由保存该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前述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包含“其他行政机关”。现未见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本案马守英申请公开的《关于做好房屋强制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制作机关是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只是获取并保存了该文件,因此其并不具有公开该文件的法定义务。杭州市人民政府在告知书中认定本机关未保存该文件与事实不符,但建议马守英向该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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