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厅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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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1、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湖南省财政厅行使层级省级保留实施依据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2、《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咨询电话咨询:0731-85165218,85165944136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出具不

2、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提出申请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材料齐全,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受理(时限:1日内)符合受理条件要求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初审(时限:6日内)不符合条件,退回窗口资产评估管理中心负责人复审(时限:2日内)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退回初审符合条件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决定(时限:2日内)(时限:4日内)提出同意意见不予许可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办结告知(时限:2日内)136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

3、发类别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湖南省财政厅行使层级省级保留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咨询电话0731-85165293,85165294,8516512313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流程图考试成绩公布后,成绩合格者访问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acc.hnczt.g

4、ov.cn/),点击“证书申领”并登录,按规定如实填写本人相关资料;  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如缺失相关资料,审核不予通过。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员需补齐的全部材料。符合条件,审核通过即时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合格考生携带本人一寸彩色证件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证明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到省财政厅政务楼省直会计服务窗口现场审核、办理3、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审批136类别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湖南省财政厅行使层级省级保留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5、,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咨询电话0731-85165157,8516512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13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6、受理(当场或者在5日内完成)申请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受理人员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名称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不属于本财政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提出不同意意见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

7、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厅会计处相关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处室分管负责人复审提出同意意见主管厅领导决定(自受理申请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更正或补齐材料不予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13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当场或者在5日内完成)申请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受理人员不属于本财政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8、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提出不同意意见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厅会计处相关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处室分管负责人复审提出同意意见主管厅领导决定(自受理申请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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