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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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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技术合同,法规 技术入股合同的规定随着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深入,技术入股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出资方式和组织形式,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以及保护技术拥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实践中,重技术入股合同的规定随着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深入,技术入股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出资方式和组织形式,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2、,促进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以及保护技术拥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实践中,重复性入股、非产权人人股、公知技术入股等屡展出现,因此,在技术入股时,应当在入股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技术入股者应为技术的合法权利人。技术入股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同其他民事合同一样,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能够作为技术入股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拥有技术,且是入股技术的合法权利人。技术人股方应当在入股合同中保证其是该技术的合法所有人,没有权利瑕疵;如果人股后被第三人
3、指控侵权成立,技术人股方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二、入股技术必须是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法律状态,比如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等。一般来说,只有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才能用出资入股,而且还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因为以技术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的前提是以盈利为目
4、标,即只有入股技术能够给股份制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时,才可能被股份制企业所接受。但同时入股技术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对于企业来说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此情况下,技术在股份制企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入股技术提出一些必要的条件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
5、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6、,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
7、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七条国务院
8、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使用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定合理的使用费。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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