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提纲》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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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  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  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  2.财产关系  (1)物权关系  ①用益物权关系  ②担保物权关系  (2)债权关系  ①合同之债    ②侵权行为之债  甲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甲赔偿。  ③无因管理之债  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

2、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垫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  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丙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

3、能力。  (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

4、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3)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

5、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4)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包括:  ①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  ②先诉抗辩权  ③同时履行抗辩权  ④不安抗辩权  ⑤先履行抗辩权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五)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和救济权(救济权都是请求权)第二章 自然人  (一)宣告死亡的概

6、念  宣告死亡,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并结束其以住所地为中心之一切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正常情形法定期限为4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特殊情况为2年,即因为意外事故失踪,从失踪之次日起算;因意外事件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可以直接申请死亡宣告。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死亡宣告之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前顺序人不申请死亡宣告的后顺序人不得申请死亡宣告。前顺序人申请失踪宣告而后顺序人申请死亡宣告的,法院应当宣告失

7、踪。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由法院进行公告。  法院在作出死亡宣告之前应当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间正常情形为1年;特殊情况为3个月。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

8、死亡宣告。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撤销死亡宣告不受顺序限制。  2.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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