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授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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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授课提纲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刘宏渭2014年4月18日8:30-11:30民法的构造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型——权利与义务——民法的体系财产所有关系——所有权法(物权法)契约关系——契约法(合同法)债权侵害关系——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法民法的体系完全物权用益物权物权法限制物权财产法占有担保物权债权法民法亲属法(婚姻、亲子、收养)身份法继承法(法定/遗嘱继承)民法的基本原理——私法自治私法自治,也叫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有在当

2、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民法的本位——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权利本位:权利的设定与义务的负担,必须基于契约,基于个人的独立自由意思。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法律的最高使命即是保护个人的权利。权利本位的立法,集中体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的确立:其一,契约自由原则。其二,私权神圣原则。其三,自己责任原则。民法的本位——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社会本位:现代民法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形成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法律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强使个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某种权利。社会本位立法在

3、现代民法中集中体现为:其一,契约自由的限制。其二,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其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私法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构成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2、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3、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4、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民法各基本

4、原则之间的关系5、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双重调整。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前者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而只是消极地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后者则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满足的道德标准。民法的调整对象结合民法的本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市民社会的民事生活关系。包括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财产关系人身

5、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静的要素:主体要素——民法上的人客体要素——物、给付、人格利益、智力成果动的要素:内容要素——权利义务变动——发生、变更和消灭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民事主体——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智力状况)民事责任能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民事主体——法人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

6、费。第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依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依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即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但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会受到自身性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民法通则第43

7、条、121条之规定,通则解释第58条、第152条)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非营利法人设立原则1、机关法人(依据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特许设立2、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属特许设立;依法需办理法人登记的,属行政许可主义;基金会,属准则设立。营利法人设立原则1、公司法人:准则设立2、非公司法人:(1)合作社:准则设立(2)其他非公司法人:行政许可主义法人的消灭解散法人解散为消灭法人的程序。法人不经解散,其

8、人格不消灭。但解散后尚须待清算终结,其人格始归于消灭。《民法通则》第40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21条,《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第188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2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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