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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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贷款到期收回率,确保信贷资产质量,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是指历年发放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未能收回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将到期未收回贷款按贷款投向划分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和一般性贷款;按贷款性质分为违规贷款和非违规贷款;按贷款发放时间划分为2006年底前、2007年及以后两个时段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违规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银行监管法规

2、、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的信贷经营管理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责任人是贷款发放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管理、检查等各环节(以下简称“岗位”)操作的工作人员及责任单位领导。第六条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按月对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进行逐笔审计,明确责任人。单笔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联社审计,单笔5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内的由市州联社(办事处)审计,单笔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联社(直管信用社)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属于违法贷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属于违规贷款和非违法违规贷款的,按本办法执行

3、。第二章责任认定第七条对到期未收回贷款分为违规贷款和非违规贷款两类分别认定责任人。(一)非违规贷款1、实行“小额农贷”“五包”(包调查、包评级、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责任制的包片信贷员(以下简称“包片信贷员”)为“小额农贷”的责任人。2、一般性贷款,明确了贷款第一责任人的,由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其他岗位责任人负连带责任。3、对未明确贷款第一责任人的,按不同时期管理办法认定一名责任人和至少一名责任领导。(二)违规贷款。根据对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贷后检查等每一个环节的审计情况确定责任人。第八条所有到期未收回

4、贷款必须逐笔认定落实责任人,每笔贷款至少认定一名责任人,一笔贷款可以认定多个责任人。第三章处罚第九条处罚对象。(一)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到期收回率未达到100%的责任人;(二)一般性贷款当年到期年末收回率低于97%、“小额农贷”当年到期年末收回率低于95%、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年末收回率低于99%的责任单位领导。责任单位领导指信用社主任、分管信贷的副主任;各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分管信贷的副主任、信贷部门负责人。当年到期贷款收回率=收回当年到期贷款总额∕当年到期贷款总额×100%其中:2007

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贷款年末收回率=收回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贷款总额∕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贷款总额×100%第十条对2006年底前发放,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责任人的处理。(一)非违规贷款责任人:在岗清收,清收期间认真履行原岗位工作职责。在贷款本息全额收回前,责任人负终身责任。(二)违规贷款责任人:1、纪律处分。主要依据《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鄂银发[1998]2号)、《金融

6、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办法》(鄂信合管[2003]94号)、《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鄂信合管[2003]]94号)、《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暂行)》(鄂农信发[2005]21号)、《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鄂农信发[2005]25号)、《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撤职、开除或辞退处理:(1)发放虚假按揭贷款、虚假抵(质)押贷款的;(2)抽逃抵质押物、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3)发

7、放冒名贷款,化整为零垒大户发放贷款的;(4)违规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5)其他严重违规行为。2、经济处罚。每月扣发责任人全部工资性收入20%,直至贷款本息全额收回为止。在贷款本息全额收回前,责任人负终身责任。责任人全额收回贷款本息的,扣发的工资性收入全额返还。扣发的工资性收入累计达到应收回贷款本息总额的,不再扣发。扣发的工资性收入累计超过应收回贷款本息总额的,超出部分予以返还。第十一条对2007年1月1日后发放,于考核年度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责任人的处理。(一)非违规贷款责任人:在岗清收,清收期间认真履行原岗位工作

8、职责。每月扣发全部工资性收入50%,直至贷款本息全额收回为止。在贷款本息全额收回前,责任人负终身责任。责任人全额收回贷款本息的,扣发的工资性收入全额返还。扣发的工资性收入累计达到应收回贷款本息总额的,不再扣发。扣发的工资性收入累计超过应收回贷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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