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行为构成要素论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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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职务法律行为,又称法官行为。其特征首先表现为审判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法律。它是法律理想王国与法律实施现实之间的桥梁,是法律赖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其次,主体法定性。审判行为主体-法官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物质保障由法律明文规定。第三,独立性。“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审判独立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在近代民主国家,审判独立早已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和法治实践。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对于审判独立的重要性,作了精辟地表述:“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法官就不复存在了。”第四,规范性。审判行为运行的规则由程序法严格规

3、定。诉讼程序是众多执法程序中最严密、最公开、最公正的程序。程序法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能够保证实体公正,还在于它能够增强司法制度抵抗外部压力的能力。第五,中立性。法官的中立是相对于当事人和案件而言的,它表现在诉讼结构中,法官与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宽松的态度;在审判行为上,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在诉讼中仅是被动地判断“是”或者“非”,而不是主动的去证明“是”或者“非”。第六,终局性。在运转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需要确认的法律关系,在处理这些法律关系中,不同的执法机关有不同的手段、不同分工,审判作为最终强制性确定法律关系的角色出现在社会执法

4、体系内,审判程序是众多执法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生效判决一旦作出,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终局性是审判行为最本质的一个特点。  二、审判行为的构成要素  在审判行为的运行中,具体的审判行为是基于审判行为的构成要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只有了解我国审判行为构成要素的真实情况,正视这些要素的积极面和消极面,才能正确把握审判行为改革的方向,以实现审判行为高效公正的运行。  审判行为的构成要素基本上分两类,一是主体要素,主要是指与主体紧密相连的心理素质、职业素质、思想法律意识等;二是环境因素,主要是指与行为相关的社会环境。  主体要素。我国宪法规定的

5、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法院的审判活动不是抽象的,是由法官具体体现的。法官的行为动机、职业素质、法律意识在审判行为的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行为动机。人类的行为是受动机支配的。动机是行为主体实施一定行为的内心起因和原动力,它对行为有始动作用、导向作用和调整作用。引起人们行为动机的是人的需要。法官在司法程序中的实际行为,是受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制约的,这些需要决定着法官行为的基本倾向。我国法官对薪金的期望不是很高,但期待着薪金的不足可以在自尊、威望等社会报酬形式中得到弥补的愿望却较强。“社会给予法官的信任是对法官最大的、永久的安慰。”。当社会的评

6、价不足以满足法官这一需要时,法官行为的动机就可能会产生扭曲。社会对法官的评价主要有:立法规定。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法官行为的基本依据,法官行为的功能、权力、特征都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法律职业集团的期望。这既包括律师、检察官、警察等法律职业个人对法官的主观评价和要求,又包括法律职业集团,特别是法官团体的职业道德要求。社会公众的要求,特别是涉讼的冲突主体的愿望和要求。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的舆论评价以及他们对法官行为的职业形象要求,是法官感知其社会价值的重要参照因素。法官的自尊和自卑与公众的评价有关。“在我们的司法生涯中,我们的需求的满足由  何而来呢?它来自我

7、们内心确信自己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服务社会,来自于诉讼当事人、律师、公众的愿望,特别是我们自己的抱负的实现;来自于司法同事们的相互敬重。我认为,就是这些思想和信念对‘为什么当法官’这一作出了真实的、正确的回答。  2.职业素质。要获得公众对司法的高度信任,法官需要具备高超的技能和高尚的品质,高超的技能包括法律知识、理解力、能力、司法实践经验等。在我国由于的原因,原来法官队伍基本上由军转干部组成,文化法律知识水平偏低。近十多年来,法院一方面大量吸收法律院校优秀毕业生参加法院工作,一方面对法官进行全面、多层次的培训、取得引人注目的成绩。法官队伍文化程度、法

8、律知识水平整体得到提高,一个文化程度较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的法官群体已初步形成。如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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