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吴圩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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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吴圩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为改善城市交通,提高居民的出行条件,需对南宁吴圩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与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南府规〔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

2、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项目概况南宁吴圩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段)位于南宁市良庆区、经开区,起点南宁吴圩机场北部,终点接南宁市玉洞西快速路。土地级别为:工业四级、住宅五级、商业六级。经调查,项目用地涉及经开区辖区范围土地总面积约200万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面积约1.5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约0.67万平方米,非住宅面积约0.88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个人产权户14户,被征收单位5个。(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二、房屋征收范围光明南路:58、58-1、58-2、58-3、58-4、58-5、5

3、8-6、58-7、58-8、58-9、58-10、58-11、58-12、58-13,60,60-60-1,62、62-1、62-2、62-3,90(90号院内司机宿舍楼、质检楼、司机宿舍楼旁一栋平房仓库和简易厨房),93号。-17-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规划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张贴地点:光明南路:58、90、93号),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

4、。(地址:南宁市江南区那洪大道12号,联系方式:0771-4518364。现场办公室地址:南宁市吴圩镇光明路空港小区物业楼,联系方式:17776655381。)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收实施单位: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四、评估机构确定和救济途径(一)根据《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

5、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17-(四)被征收

6、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南宁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五、评估与补偿(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依据。(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

7、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六、住宅房屋的补偿根据本项目情况,住宅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货币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一)选择货币补偿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

8、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17-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可按本方案第六点第(二)项规定给予奖励。(二)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1.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获得以下奖励:(1)补足被征收房屋(有权属登记证)分户评估单价与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之间差价,即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分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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