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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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加强我市社区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社区各项工作和居民服务,根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群团组织、居民在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真实记录。第三条社区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社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区各方面利用。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社区档案是社区基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社区党组织

2、、居委会要重视档案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及兼职档案人员,纳入社区规范化管理。社区档案管理应建立保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制度及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社区档案工作接受市民政局、档案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建立社区档案室,具备四个条件:(一)有兼职档案员;(二)有档案保管箱柜;(三)有档案管理制度;(四)有档案实体,并有效开展档案利用。第六条社区档案室工作任务:(一)指导、监督社区各条线上及居民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二)负责管理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压滤机滤布厂家;(三)积极提供利用,为社区

3、的各项工作及居民服务;(四)为国家积累档案财富,向市档案馆移交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捐赠有重要价值的史料。第七条社区档案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行档案室的职责,圆满完成档案室工作任务。在社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取得成效者,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八条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把反映本社区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第九条社区档案的分类(一)党群工作类;(二)自治管理类;(三)保障服务类;(

4、四)绿化环境类;(五)治保调解类;(六)文教卫体类;(七)人口计生类;(八)特种载体类。第十条社区档案的整理(一)按年度一一各条线分类整理;(二)特种载体档案按载体形式分类整理。第十一条社区档案的编目编号(一)每一类编制一本案卷目录,给予一个目录号,每一类跨年度编制案卷号;(二)特种载体档案按载体类别、时间顺序排列编号;奖状、奖品等实物档案按类别、时间逐件登记编号。第四章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加强对档案的保管,配置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施,采取“六防”措施。属于社区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成的档案

5、都必须由档案室统一保管,任何个人不得私存。社区档案室可代为居民保管属于居民所有的档案。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社区居委会、居民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和出卖其所有的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第十四条社区档案室保管的档案、依法根据实际的利用和保密的需要确定档案的开放期限和范围。到期档案由社区领导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组织鉴定,登记销毁清册,写出鉴定报告,由街道、乡镇有关部门批准,报市档案局备案。销毁档案送指定地方,有2人监销。第十五条社区档案室应制订档案利用制度,建立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记录,充分发挥社区档案作

6、用,为建设小康社区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服务。除尘滤布第十六条根据社区实际,适当配置相关人员,进行档案编研工作,为社会提供基层档案信息服务创造条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社区档案归集体所有,居民形成或取得的档案归居民所有,它们均受法律保护。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及居民对损毁、丢失以及出卖、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有责任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档案局,并由市档案局依法予以查处。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市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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