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之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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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之司法监督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和贸易活动的发展,仲裁因其自身优势而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仲裁的这些优势如便捷,快速,秘密性也可能成为仲裁出现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所以,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仲裁需要司法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不应是任性的监督,而是一种在尊重仲裁的契约性,民间性和独立价值的前提下的一种理性的监督。如何把握监督的程度和方式在现代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  仲裁是一种具有民间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利益多元化,纠纷多样性,需求多样化的时代,仲裁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中来,它在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权益

2、,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中都有着特殊的作用,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与法院的司法程序同为纠纷解决的方式,法院无可争议的是国家公权力的代表,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在仲裁发展的过程中,怎样处理仲裁和司法的关系是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仲裁和司法的关系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对仲裁的支持与协助,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而仲裁司法监督就是仲裁与司法关系的体现之一,仲裁一方面基于其自身的弱点而需要司法对其监督,另一方面又基于对仲裁的尊重而要求司法机关对其的监督应当是适度的,所以,适度的司法监督是平衡仲裁与司法关系的最好的工具。8  《中

3、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通知等文件规定了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应该说我国的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在世界范围内仲裁司法监督趋向于司法监督的干预减少的形势下,仲裁和司法的监督应该是适度的,而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看干预明显过度,这点主要体现在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上,我国现代的司法监督制度是跟我们国家特殊的法律文化有直接关系的。我国的仲裁在《民诉法》和《仲裁法》出台之前并没有良好的基础,当时我国仲裁的情况并不乐观,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员的素质以及仲裁的独立性方面都不尽如人意,因此国家权力对仲裁也就抱着不信任的态

4、度,对仲裁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法律规定司法对仲裁较多的干预是可以理解的,也是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的。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国内外贸易活动飞速发展,而随着贸易活动的增加产生的纠纷也就越来越多,仲裁在这样的过程中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而十多年前的法律中规定的司法对仲裁过度的干预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当前的形势,司法对仲裁的过度干预有损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威胁到仲裁的价值和优势,阻碍了仲裁制度的发展。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而如何才能把握适度以及怎样通过制度建设来体现这种适度是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中的焦点

5、问题,这对于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8  "仲裁"(arbitra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它是一种诉讼之外定分止争的方式具体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并将他们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特定的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人,由其依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审理就该争议做出具有终局性的裁决的法律制度。仲裁有着诉讼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仲裁的优势集中体现在如下的几个方面:  1.自治性。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约定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来解决,这完全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后的结果。从是否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到交由哪一仲裁机构解决,从如何组

6、成仲裁庭到仲裁庭由谁组成,从仲裁是否开庭到适用何种程序进行,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说,仲裁是最淋漓尽致地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2.专业性。现代商事纠纷越来越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仲裁的过程中通常要面对诸多法律问题、经济贸易问题和技术问题。在仲裁中,做出仲裁裁决的第三人是当事人在符合仲裁资格的仲裁员的范围中选定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来进行仲裁为保障仲裁结果达到实体公正提供了充分保障,在这一点上诉讼中"通才"的审判员可能无法达到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8  3.便捷性。相对于诉讼中繁杂的程序来讲,仲裁的进行要便捷和迅速可以

7、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节省尽可能多的时间成本,仲裁的许多制度设计有助于高效、便捷的解决纠纷,与诉讼相比这点更加符合民商事主体的需求。尽管仲裁是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拥有着许多独特的优势,但是仲裁与诉讼相比,在官方性和强制性上则有所欠缺。尤其是在强制性上,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单纯靠争议双方的自觉遵守来实现是不够的,因此仲裁的发展必然需要强制力的加入,而这种强制力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司法权作为与仲裁具有同样的解决纠纷作用的国家权力,仲裁与司法就这样自然而然地被联系起来。8  在商事活动和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中,仲裁走过了从自治型到压制型,再到开放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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