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司法监督与仲裁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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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司法监督与仲裁制度完善葛行军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我荣幸地参加这次会议,感谢会议主持人给予我这个发言机会。现就中国大陆仲裁司法监督与仲裁制度完善等问题作如下发言。在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中,随着经济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推行,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因其自主性、便捷性、兼容性、和谐性和经济性而被广泛地择用,已为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特别是中国国加入《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后,中国依《纽约公约》的规范要求,通过不断地完善仲裁立法和广泛地仲裁实践活动,仲裁事

2、业与时俱进,健康发展。与此相适应的仲裁司法监督也在实践中不断规范。人民法院依据《纽约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始终坚持依法履行仲裁司法监督职责,有效地维护了仲裁裁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独具的功能作用。人民法院对仲裁实行的司法监督集中表现为裁决司法审查。此有三个特点:其一,事后审查。即在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或者申请撤销、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可对相关裁决进行审查。其二,“双启动”13审查。人民

3、法院司法审查的启动,一般情况下为被动审查,即需要在仲裁当事人以一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人民法院才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且只审查申请人申请审查的内容。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以进入撤销或者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而主动以职权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其三,“双轨制”审查。即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同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其中审查实体问题的范围为仲裁认定事实之证据真伪、足缺和适用法律之对错;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外仲裁裁决则仅对其程序问题进行审查,且当事人不得以裁决书的实体错误

4、为由提出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也不得审查其实体问题。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的结果,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主要是作出四种裁定:13(一)关于保全的裁定。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其中属于涉外仲裁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及时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并实施保全措施;其中仲裁庭需要提取证据的,相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提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

5、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其中属涉外仲裁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二)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其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选择了决定或者裁定机关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应当在首次仲裁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如果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则排除

6、了该仲裁协议对抗人民法院管辖的效力;如果裁定仲裁协议有效,则驳回申请,支持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征求意见)》)对此有三项突破:一是明确当事人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或者只约定了有仲裁机构的地点但未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的,或者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仲裁机构名称的,均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二是强化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程序,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没有提出异议,而在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

7、裁协议效力的,或者经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作出确认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同时,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供有效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是当事人依其仲裁协议的约定既申请仲裁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受理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此旨在确立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管辖地位平等的司法解释,一旦实施则必使仲裁协议自治原则得到更有力的贯彻。13(三)关于撤销裁决申请的裁定。民诉法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权。仲裁法出于对仲裁当事人利益保护的需要,增加对仲裁的撤销程序。国内

8、仲裁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六项情形之一者,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该裁决;涉外仲裁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四项程序错误之一者,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该裁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经审查核实后认为裁决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错误时裁定予以撤销。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其效力则随即转为绝对无效,当事人不得以该裁决书在他国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执行案件便归于终结执行。(四)关于不予执行裁决申请的裁定。首先在《民诉法》中确立对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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