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司法监督

仲裁的司法监督

ID:37558870

大小:24.98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5-25

仲裁的司法监督_第1页
仲裁的司法监督_第2页
仲裁的司法监督_第3页
仲裁的司法监督_第4页
仲裁的司法监督_第5页
资源描述:

《仲裁的司法监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摘 要:关于仲裁的司法监督历来是一个热点问题,在理论上也是百家争鸣。本文主 要论述仲裁的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且在介绍有关理论及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浅议我国仲裁 的司法监督在监督模式及方式上存在的缺陷。在监督模式上,采用内外有别的标准,在 内容上对于国内仲裁给予实体监督,这均存在一些问题;而在监督方式上,撤销仲裁裁决 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两种监督方式重叠,以及重新仲裁规定得太过笼统。在此基础上 提出完善的建议,即实行单轨制,进行程序监督,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重新仲裁的规 定。   关键词:仲裁的司法监督 仲裁裁决的撤销 不予

2、执行   仲裁的司法监督可以理解为法院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一般 而言,学者们较为普遍地采取广义的角度来解释此概念:仲裁的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法院 对仲裁活动以及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是否符合法律或者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所进行司 法监督,以决定对仲裁是否支持或干预的行为。在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中,监督的模式 和方式均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本文旨在论述这两个方面问题的完善上。  一、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   (一)仲裁权需要制约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 相对的作为

3、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力是做某事的权利、职权、能力、 或权能,权力是授权人自己合法作某行为的职权。可见,权利表现为一种资格,其目的是 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与义务相辅,相互依存,并且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权利均由权利主 体自主决定。而权力表现为一种控制他人的强制力,与责任相对应,也可以理解为责任 的法律化,权力要求为一定行为时要依法进行,不可以随便运用跟放弃。  仲裁权具有权力所具备的特征,而非权利。仲裁权是以当事人的授权为基础,以法 律为依据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一种权力。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正如孟德斯鸠

4、 所论,要防止权力滥用,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制约”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 遵循的重要原则。因此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和法律的代表,对仲裁进行有效的监督,一 方面能防止仲裁权的滥用,另一方面也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仲裁法律特征隐含的缺陷要求司法监督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民间性的古老方式,因为其具有自主性、灵活性、专业性 、经济性和秘密性等特点,而使和调解、和解、诉讼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无法与之相 媲美,这使得仲裁迅速发展成为诉讼之外的最为重要的一种替代性解决纠纷的机制。然 而,凡事均具有两面性,仲裁

5、制度的一些优点中也隐含着一些缺陷,使得其要接受法院的 必要监督和控制。  1、自主性。自主性是仲裁最主要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仲裁制度上即为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此原则在宽泛的意义上讲也可以称为契约自由原则,是指成年人和理智正常 的人享有最大的订立或不订立契约的自由以及商定契约条款的自由,除了有限的例外场 合之外,他们的契约由法院保证实施。仲裁制度更加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一 项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有是否提交仲裁解决、选定仲裁程序和仲裁员以及仲裁所适用的 法律和规则的自由。  可是绝对的自由是不能存在的,如果这种自由毫

6、无限制和监督将很有可能滥用而违 反公序良俗。另外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的自由,如果一方选定的仲裁员主观偏袒他的当 事人,则会使仲裁公正的价值丧失殆尽。  2、经济性。《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9条第1款规定:仲裁 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明确规定了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基本仲裁制 度,这保证了仲裁的迅速、及时和费用的低廉。  但是,在经济性存

7、在的同时,也存在这样的缺陷:一旦裁决发生错误将是很难纠正的 。因为此时当事人无权请求法院再度审理案件,也没有申请的途径。所以这就需要法院 的司法监督,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达到公正合法解决争议的目的。  3、秘密性。仲裁的秘密性主要表现为:第一,仲裁审理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第二,各国有关的仲裁立法与仲裁规则都规定仲裁员以及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从秘 密性的表现之一来看,确定的不公开审理原则使仲裁的审理过程失去了透明度,减弱了 社会对仲裁的监督程度,加大了不公正的风险,而现代诉讼确定了公开审理的原则,其目 的在于将

8、审判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因此,司法监督不可少。  (三)法院对仲裁地适度监督能促进仲裁的发展  综观仲裁的司法监督历史,其大致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司法不干预阶段,司法过度 干预阶段以及以支持为主导的干预阶段。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手段,由双方当事 人自愿协商将争议交给第三方,契约性是其本质属性,所以商事仲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