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创造的客体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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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学创造的客体略论摘要:如何理解文学创造的客体,是关系文学的根本问题之一。《文学理论教程》中的“整体性的”、“具有审美价值的”内涵限定,只能给人们带来认识上的混乱。无数文学创作的事例表明,文学创造的客体只能是作家体验过的社会牛活。关键词:文学;客体;体验中图分类号:1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111(2008)11-001-02-作者:温长青,安阳师范学院文学院教授;河南,安阳,455002如何理解文学创造的客体,即文学反映的对象,是关系文学的根本问题之一,也是影响对文学创造的性质、规律的认识的一个重要方面。历史上关于文学创造的客体的解释,有两种学说影响比较大。第一种学

2、说是“自然”说,这种观点认为,文学的客体是独立于人之外的自然;第二种学说是“情感”说,认为文学是人的内心世界的表现,文学的客体即人的心灵、人的情感。这两种学说各执一端,虽然都不无道理,但其偏颇也是非常明显的。因此,许多文论著作在谈到这个问题时,都笼统地把社会生活作为文学创造的源泉和客体,而对社会生活的内涵却没有做出具体的揭示。近年来,随着高校统编教材《文学理论教程》(以下简称《教程》)的一版再版和被许多高校采用,“文学创造的客体”是“整体性的、具有审美价值的、作家体验过的社会牛活”的提法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这个问题似乎已有了定论。但是,如果我们不是一味地迷信权威,而是放出眼光,对这个

3、问题再重新审视、思索一番的话,就不难发现这个界定并非无懈可击,也就是说,问题还有继续深入探讨的必要。什么是“社会生活”?马克思在研究人类社会结构时把社会划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大部分,而所谓“社会牛活”,就是人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中结成的现实关系和全部活动的总称,也就是人在一定现实关系中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总和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唯一源泉,这一点已成为绝大部分学人的共识。但问题在于是不是任何社会生活都可以直接成为文学创造的现实客体?如果不是,那么对“社会生活”又应该做怎样的限定?上引童庆炳先生主编的教材中的界定有哪些值得肯定和需要辨析之处?这都是需要我们予以明确冋答的问题

4、。《教程》首先告诉我们,文学创造的客体是“整体性”的社会生活,这同科学反映的是某一方面或某一层次社会生活是冇区别的。如果不加思索,我们很容易认同这样的观点。但事实上,从客体的范围来看,整个文学创造的客体与整个科学认识的客体在范围上是没有什么不同的:科学所研究的对象,文学没有什么不能描写的;同样,文学所反映的对象,科学也没有不能研究的。《教程》里曾以经济学反映社会经济生活,政治学反映社会政治生活和阶级斗争为例,來说明科学所研究的对象是分门别类的,但我们也同样可以以工业题材、农业题材、商业题材、军事题材的区别为例,来说明文学反映的对象也是分门别类的。以《红楼梦》为例,固然可以说明文学可以

5、反映世俗的、官场的、政治的、经济的等方面生活相交织的画卷,但我们同样也可以举历史学、社会学为例,因为它们也可以反映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心理的、道德的等多方面的社会生活。客体事物不会去讨好文学家而冷待科学家,作为生产活动的对象,它们对文学家和科学家是一样的,文学创造的客体并没有什么特殊,不是社会生活中特殊的一类现象;特殊的是文学创造主体对客体的特殊需要并进行了特殊的活动,而不是客体本身。由此看来,想用“整体性的”与“分门别类的”来区分文学与科学的客体对象,以“整体性”作为文学创造客体的内涵规定,恐怕是站不住脚的,充其量也只能说,在需要对社会生活作分门别类的反映时,文学对类别范围遵守

6、得不是那么严格而已。《教程》又以“具有审美价值”作为这个命题的理论支撑。“文学反映具有审美价值的社会牛活”,这话粗看起来一点问题都没有,而且一般人甚至会认为是抓住了文学创造客体的根本特征。但是,要是仔细追究起来,这句话能否成立都是很成问题的,因为这里涉及中国当代美学界争论已久而并无结论的一个美学问题,那就是:美究竟是客观事物的属性,还是人对事物的一种主观判断?一般说来,自然界中哪些事物美,哪些事物不美,人们比较容易取得一致的看法(当然也会有分歧存在)。这时,美或者不美,似乎是事物木身的属性,因为大家都这样看。但是对社会生活中有些事物是否美,就容易出现分歧的意见。比如说,身穿绿军装的“

7、红卫兵”在文革时期的人们看來很美,但今天的人们看起来感受却完全不同。类似的社会现象可以举出很多。现在我们耍问,红卫兵的市美属性,是他们本身具有的呢?还是由人们的审美判断决定的呢?如果是他们本身具有的属性,为什么会有时显示出美的属性,有时乂显示出丑的属性呢?恐怕说是他们本身具有的属性不容易站得住脚。而如果说这些社会现象的审美属性是人主观判断的结果,那么也就很难把客观自然现象的审美属性说成是其自身具有的属性。如果我们上述的推论成立,即美不美是人判断的结果,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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