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采矿管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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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经营性采矿管治规定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二、本规定所称非经营性采矿是指为铁路、公路、开发区、码头、水库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供原材料而对山体砂石土的开采行为。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内非经营性开采砂、石、土,必须按本规定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

2、金和采矿权价款,办理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四、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应说明工程项目规格、内容:属于哪类工程,并有企业证明文书当地政府或市政府专项工作组的意见等有关材料);(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三)开发利用方案;(四)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第3页共3页1.开采地点、开采范围、起采标高、终采标高、开采顺序;2.开采设备,开采方法,选矿工艺;3.生产能力,开采期限及进度安排;4.按规定应载明的其他内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单位或人

3、员、采矿权人名称;2.开采矿种,矿区位置及范围,采矿期限;3.矿区地形、地表等生态环境现状(包括耕作情形、森林覆盖、地表水、野生动植物、植被附着、存在潜在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情况);4.矿山开发中及闭坑后可能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地质灾害、地形地貌、地下水条件等);5.恢复治理措施及达到的具体标准;6.恢复治理时间和经费概算;7.其他需要编写的内容。五、对于非经营性开采砂、石、土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收到开采申请人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7——10日内初审是否可以取土、取石,初审同意后,颁发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后,业主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取得安全监督、林业及水土保

4、持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采矿。初审不同意开采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3页共3页六、非经营性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七、非经营性采矿权不得出租、抵押、转让。八、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按无证开采依法论处。九、关闭矿山时,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的要求,自关闭矿山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经同级国土、财政、环保、林业、水土保持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符合

5、国家有关规定和恢复治理方案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全额返还给采矿权人。不治理或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局直接用于恢复治理工作。恢复治理经费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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