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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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适用摘要为了遏制我国日益严重的家族腐败现象,《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文以该罪名为切入点,根据其罪名表述来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参与受贿行为的不同方式逐一经行剖析、定性。本文首先介绍立法背景和构成要件,并且将其与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相似罪名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目前的立法思维模式和该罪的立法方式进行重新审视。关键字:影响力受贿罪谋取利益、...引言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

2、八条之一。同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最新的司法解释,其中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新罪名。该消息一经报道,立刻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业界学界也对这一罪名出现的实际意义褒贬不一。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一)实践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民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其中对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廉洁的要求比任何时代、任何时期期望值更高。我国政府必须要对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做出相应的回应,严惩各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营造健康良好的行政环境。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带

3、来的是现实生活中受贿犯罪的手段、形式等出现的新变化。从近年来我国查处的各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领导干部“身边人”如配偶、子女、秘书、司机等利用其影响力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也存在利用原有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力受贿参与犯罪的情形。由于这些人不是严格上的受贿罪犯罪主体,仅仅按照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对其进行惩罚,可能会缩小打击的主体范围,放纵一些犯罪分子。从造成的后果来看,与直接利用职权受贿一样,利用影响力受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定程度上制约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所以,增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新的罪名,扩大受贿罪的界定范围,将有利于进

4、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二)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新的罪名,不仅符合当下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反映了国内反腐斗争的需要,而且也符合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此种类型受贿行为的惩治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渊源上讲,是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回应与衔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8条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犯罪,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作为缔约国,我国有义务将公约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行为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

5、交易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因而在罪名上也应该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基本上保持一致。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表述方式与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罪状的表述十分类似,只是主体改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因此,参照受贿罪,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2.实行行为:(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3)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包括允诺为他人谋取、正在为他人谋取、已经为他人谋取。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利益只限于不正当利益。3.主观状态:(1)有明知是利用作为亲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而索取

6、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2)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本罪直接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地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不再考虑其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事先有通谋,也不再考虑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受贿的故意。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罪名的比较(一)本罪与一般型受贿罪的区别本罪与一般型受贿罪的区别较为明显,主要有三点。首先,主体不同。前罪主体是能够或足以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大类、五小类人员;后罪主体则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客观行为上不同。前罪是前述的双重利用行为,行为人利用的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

7、.而不能是自己的职务便利;后罪行为人利用的是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再次,前罪主体只能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罪行为人可以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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