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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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州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行为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本办法所指州政府部门包括州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具有行政

2、管理职能的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州政府派出机构。第四条州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州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五条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长可以决定对其进行问责:(-)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州有关方针、政策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当年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明确规定以及政府确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三)对州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决议和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故不落实或不执行、不完成的;(四)无正当理由,拖延下级的请示、报告,致使贻误工作

3、的;(五)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釆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六)未按规定制定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规定执行各种应急预案的;(七)责任意识淡薄,对社会公共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八)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特大事故或重要情况或者改变事故性质,庇护事故责任者的;(九)采取重大行政措施不当,侵害公众利益,导致群众大规模集访、重复上访或引发一定范围内社会不稳定情况的;(十)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十一)由于治政不

4、严或监督不力,导致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十二)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十三)所在部门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低下,群众不满意的;(十四)工作不负责任,推诿塞责,吃拿卡要,致使已经达成意向的招商引资项目不能落实的;(十五)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有失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六)非法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建设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十七)州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州长也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一)公民、法人和

5、其他组织向州人民政府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经查实,符合事实的;(二)被新闻媒体曝光除尘滤布,造成不良影响并经查实基本属实的;(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问责建议的;(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六)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提出问责建议的;(七)工作考核不称职的。第七条问责程序由州长决定启动。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听取被问责部门行政首长当面情况汇报后,认为被问责的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问责;对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州长可以决定或者提

6、交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由州长决定追究责任的方1=1式;对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州监察局调查核实。第八条州监察局根据州长的指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1=1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一)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不需要问责的,应向州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二)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州长对该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第九条州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追究责任的,予以决定或者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由州长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第十条州长可按下列方式追究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一)限期

7、整改;(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责令在州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六)通过州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七)停职检查;(A)劝其引咎辞职。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第十一条州长追究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责任的具体方式决定后,除第十条第(七)、(八)项外,应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告知有申请复核、复查权利;对按第十条第(七)、(A)项规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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