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可注册性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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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音商标可注册性问题探究摘要:声音商标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存在多年,在我国属于新鲜事物。我国最新的商标法肯定了声音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取消了对商标注册“可视性”的要求。声音商标的独特价值,在于它与传统商标和非传统商标的区别。通过分析声音商标的特征、以及构成声音商标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来肯定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声音商标立法与世界接轨体现出了我国商标立法的进步性,但是与发达国家完善的立法相比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也反映出了我国在非传统商标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落后。关键词:声音商标;可注册性;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

2、2013)12-0-02最新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的声音商标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合法地位,这表明了我国的商标法正在与世界接轨。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十五条规定,各成员国可以把可视性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但注册商标不一定要求视觉上可感知,也就是说,可视性使用并不是TRIPS的强制性规定,各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适用与否。由此可见,可视性要求并不是声音商

3、标使用的前提要件。①而我国最新的商标法取消了对“可视性”的要求,而且明文规定可以将声音作为可注册的商标,本文将对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解析。声音商标的保护是企业利益的体现。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的音频、视频形式传输到我们耳朵中。电视广告、广播广告的声音都会为企业带来利润。比如我们使用的QQ,—听到清脆的“嘟嘟”声我们就会联想到这个是QQ的声音。还有摩托罗拉的手机铃声等一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声音。一、声音商标的概念及特征声音商标是指利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甚至是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为标识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②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并没有包含传统商标概念中的可视性,说明可视

4、性已经不在是商标的必要概念。1.与传统商标的区别第一,声音商标属于动态的,声音商标作为科学进步的成果,需要通过网络、手机、电视荧屏等传播媒介物以动态声音形式展现;而传统的二维商标、三维商标等都是由静态的要素组成,在产品的包装上、外观上或者公共场所,以及直接通过可视性表达。第二,声音商标不要求具有固定的形态。图形文字、以及图文之间的组合等传统商标都有固定的形态,图形文字,以及他们之间的组合以一定的比例构成了传统上标的主要特征。但是成因商标不要求具有固定的形态。而是通过音乐的乐谱,以及声音的特殊表现形式构成的。相对于传统商标来讲,其构成更具有复杂性。第三,声音商标是抽象的,是无法用

5、肉眼的看得到的,不具有可视性。而传统商标都具有可视性,是我们可以用肉眼清楚看得到的,可以用视觉上的观察就可以区分出不同的商标。而要区分声音商标则需要用听觉来判断。2.与其他非可视的非传统商标区别第一,表现形式不同。声音商标是通过五线谱、声乐等形式客观地表现出声音的音调强弱、节奏快慢、时间长短等,更多的是客观形式。而味觉商标、气味商标和触觉商标的识别主观性因素更多一些。判断起来人为因素更多,因为人的听觉相对于人的味觉、触觉和嗅觉来说更具有客观的因素。第二,声音商标更具有可操作性。声音商标可以通过五线谱的形式进行描述,也可以通过声音载体进行描述。相比其他的非传统商标不利于储存和保护

6、。声音商标的客观性是被大众所认可的客观性,并不是说每个人对听到的声音理解的不同而有区别。二、国外声音商标的立法声音商标在国外的法律保护时间并不是很久,但是主要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声音商标进行了保护。比如美国、欧洲一些国家、还有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但是总的来说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人并不是很多。1.国际条约的规定200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关于商标法的新加坡条约》并于与2009年生效,我国于2007年签署了该条约。新修订的条约符合商标发展的趋势,将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列为了可注册性的商标。尽管对分传统商标做过多的解释说明。但是这次的条约立法已经改变了人们对商标的观念,具有里程碑的

7、意义。根STLT是迄今为止所有关于商标的国际条约中,首次明确承认非传统类型商标的。③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约适用于某一缔约方法律规定可以注册的任何种类的商标,但并不强制要求缔约方承担注册非传统商标的义务。④这个规定是与每个国家的发展水平相关的,尤其是一些不发达国家,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不是很完善,过多的限制条件不利于这些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参与的国家少了就不利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利益。2.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声音商标的注册美洲国家以美国为例,美国是对早承认声音商标合法性的国家。美国以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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