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doc

关于《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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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我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市人力社保局起草了《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bjfzb.gov.cn),在网站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二、登陆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在首页中部“政民互动”板块中

2、的“征集调查”栏目中对本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区政府法制办收(邮政编码:10005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shk@bjxch.gov.cn,由我办收集整理汇总后统一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住房建设、卫生、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三方机制]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

4、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市、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推动街道(乡、镇)和重点行业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扩大协调劳动关系的范围和职能。  第五条[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  第六条[告知义务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其他情

5、况。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学历、职业技能、就业状况、工作经历和与其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状况等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七条[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定期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订立、续订、解除和终止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特殊群体保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书面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和北京市

6、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三)复员或者转业军人初次安置工作的;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未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满一年的当日起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试用期]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

7、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折抵试用期,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试用期期限的,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告知义务2]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承继原劳动合同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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