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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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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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了维护我市客运市场秩序和行业稳定,保障公众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管理实际需要,起草了《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说明如下:一、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规定了查处措施。草案送审稿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扣押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安装的顶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并处以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按照道路

2、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擅自利用其他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扣押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非法营运车辆予以没收。二、对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行为,规定了查处措施。草案送审稿第三条规定,除巡游出租汽车外,禁止对其他汽车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草案送审稿第五条规定,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其车辆和装置的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三、对查处的从

3、事非法客运的车辆,规定了处理处置措施。草案送审稿第七条规定,被扣押车辆属于拼装车辆的,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草案送审稿第八条规定,被扣押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告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由扣押车辆的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自行报废车辆,逾期未报废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此外,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关于对无证无照经营相关信用记录的相关要求,草案送审稿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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