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成功大学化学工程学系教师升等办法.doc

国立成功大学化学工程学系教师升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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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成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辦法86.07.18八十五學年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87.05.28校教評會核備通過96.091396學年度上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定通過96.10.496學年度上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定通過後送校建議修改96年11月1日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96年12月24日96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99年4月7日9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教評會會議修改通過99年12月6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國立成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項目與評分標準參考討論中)100年1月7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改通過100年3月12日

2、國立成功大學校教評會通過102.08.05102學年度上學期第一次系教評會修訂通過102.09.12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103.04.16102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通過107.09.03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教評會修訂通過107.09.17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第一條、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特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四條訂定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凡本系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第二條、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1.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有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副

3、教授者須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有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項規定之限制。2.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3.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有與博士學位論文價值相當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貢獻;申請升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4.中華民國86年3月21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查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規定

4、辦理。第三條、擬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項目(含論文著作及主持研究計畫)應符合下列條件,經系教評會確認後,始得申請升等,未符合條件者,不得申請升等:一、所提升等著作需具有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提出升等期間內,應於SCI或SSCI期刊發表至少五篇論文,其中至少一篇為於送審前五年內曾排名前50%之SCI或SSCI期刊發表之論文。其它已發表或出版之學術性著作列表附送。二、代表著作以其專業領域於送審前五年內發表或期刊出具已為接受之證明,且為申請升等教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本校任職期間執行之研究成

5、果,且申請者為該論文唯一的通訊作者,而該論文第一作者亦須為申請者本人或其指導之學生或博士後研究員。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申請升等教師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申請升等教師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申請升等教師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如為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參考著作應為申請升等教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三、最近五年內在本校任職期間所執行的研究計畫至少擔任二件或一件二年期(含)以上之科技部研究型計

6、畫主持人。申請升等教師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延長年限二年。助理教授於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規定升等期限屆滿之前一年內及延長續聘期間所提之升等案,不受第一、二及三款申請門檻限制,惟仍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相關規定。第一條、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七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第二條、教師升等審查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審查程序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就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三個項目評分(請參考表格一),其評審項目及評

7、分標準請參考『國立成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項目與評分標準參考』。各項平均分數須達70分以上,且分數達70分以上的委員人數至少為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之投票。第二階段升等投票(請參考表格二),4分以上代表同意,且達4分以上的委員人數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計算總體平均分數須達4.0分以上,排除高於或低於平均分數±1.5之評分,重新計算校正合計分數及校正平均分數。若受評者第一階段之三項平均成績依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比率計算下所得之分數達90分以上,委員若無具體理由推翻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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