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阳明大学专案教师劳动契约书.doc

国立阳明大学专案教师劳动契约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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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陽明大學專案教師勞動契約書國立陽明大學(以下簡稱甲方)立契約人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以下簡稱乙方)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一、契約期間:甲方為應專案教學需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雇用乙方為       (聘僱用單位)專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因應教學所需,得先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合格者同意繼續續約,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二、工作項目: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三、工作地點: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四、授課時數: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應符合甲方規定,且全學年不含

2、彈性減授之總時數不得低於108小時(以每週3小時乘以36週計)。五、例假、(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的給假:甲方依照「附表一─國立陽明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給假編製表」辦理。惟特別休假部份,甲方不另支給未休日數之工資。六、工資:按月全額支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元。七、請假:乙方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惟特別休假以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八、送審及升等:得比照甲方編制內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規定辦理審查教師資格並頒授教師證書;其符合升等條件者,並得比照辦理升等審查。九、

3、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職或兼課。十、退休:(一)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自請退休時,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二)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強制乙方退休時,應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十一、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十二、福利:(一)甲方應依規定為乙方加入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二)甲方應按月為乙方提繳每月薪資之6%退休金於勞保局個人帳戶,乙方也可以在6%的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

4、帳戶。(三)乙方如為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外國籍勞工,甲方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台灣銀行之退休準備金專戶。(四)甲方比照當年度軍公教年終工作獎金規定,發給乙方年終工作獎金。(五)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享受甲方有關規定享有下列權益:1、生日禮券2、參加文康活動3、借閱圖書4、申請游泳證、停車證十三、考核及獎懲: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所訂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規定辦理。十四、服務與紀律:(一)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的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並應謙和、誠實、謹慎、主動、積極從事工作。(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業務上、技術上之

5、秘密,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三)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四)乙方於工作時間內,對於甲方所交付與業務有關之臨時交辦事項,不得拒絕。(五)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主管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六)乙方應接受甲方舉辦之各種勞工教育、訓練及集會。十五、安全衛生;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十六、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十七、法令及團體協約之之補充效力:本契約所規定

6、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十八、契約修訂: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十九、契約之存執:本契約書1式2份,雙方各執1份為憑。立契約書人:甲方:國立陽明大學(蓋公司印章)代表人:○○○(簽名蓋章)聘僱用單位主管:乙方:○○○(簽名蓋章)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年月日附件一:國立  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給假編製表假別給假天數工資給與備註婚假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一、本表係依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編製,事業單位給假如有優於法令

7、者,從其規定。二、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於百日內申請分次給假。三、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1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休假,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四、產假係以事實認定為準,不論已婚或未婚。五、勞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1星期及5日之產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六、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

8、假、生理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產假、特別休假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七、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實施5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1日為計算單位。八、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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