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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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热点解读(图)作者:李宁张皆娜2010-11-26    天津网-数字报刊 新闻背景: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并实施,至今经过两次修改,目前使用的是2001年版。其至2004年为止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该法实施60年后,针对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该征求意见稿整整20条具体条文,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应审判实践需求而制定,内容涉及了

2、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保障和“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纠纷案例中的热点、焦点问题。本文中,笔者将就大众普遍关注的房屋产权、生育权等焦点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的立法倾向意见进行解读。  热点 1   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之一,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则是维系婚姻生活的重要基础之一。在离婚纠纷中,对房屋产权的分割问题始终是司法实践的焦点。如何正确对夫妻离婚时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与当事人重大利益密切相关。  1.父母资助购买的婚房分割问题  随着近年来房屋价格的高涨,很多年轻人为结婚购置婚房需要得到来自父辈的资金支持,由一方或双方父母交房屋首付款,夫妻俩共同还贷的

3、情况并不鲜见。对这样的房屋产权应当如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此已经有过相应规定,但《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前述规定做了相应修改。  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

4、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读与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夫妻双方父母的出资赠与意向进行一般性推定是以购房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为界定标准,并规定了例外情形。也即:如果房屋是婚前购买,则父母的出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该方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如果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则父母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该方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

5、女。这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是相辅相成的,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在赠与合同中有明确的只赠与一方的约定。然而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二款(即对婚后购房时,父母给予资助的认定)在适用上存在一定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资助已婚子女购买房屋的一方或双方父母,出于人之常情,是希望通过资助子女的家庭而使其生活得更好,通常情况下不太可能非常明确地提出自己的资助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其真意的表达受到一定的限制。假设父母不介意表明赠与对象仅是自己子女,那该意思表示应当以何种方式表达?是必须以书面方式明确?还是只要口头说明即可?假设只

6、需要口头说明,则一旦成诉,如何举证“资助购房时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也成为一个问题。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则解决了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赠与对象的意思表示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的规定则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赠与对象的界定有了调整和改变,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不以购房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作为判断赠与对象是自己子女还是双方子女的一般原则,而以产权登记为准,认定标准上更加合理且可操作性更强。  但如此规定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一个改变,因为根

7、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仅在赠与合同中规定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下才能将该赠与财产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否则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作为共同财产。由此可见,征求意见稿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存在冲突的,如何协调两者冲突尚待立法明确。  2.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按揭房屋分割问题  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问题成为一个热点,一方婚前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按揭房屋所有权性质(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剩余尚未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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