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2种解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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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第一种解读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对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问题,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甚至各法院裁判标准不一。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济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也规定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情形未予明确认定问题。通常而言,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

2、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三部分。此次解释在婚姻法规定基础上统一明确了适用标准,也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相衔接。但是,对如何确定孳息及自然增值部分在此此解释中未予明确,这将给法院判案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

3、定的除外。”该条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问题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而争议较大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该条规定实际上已经改变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即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而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除非明确赠与己方子女的情形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第一款解释为“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此解释体现了最高法院从我国实际出发,兼顾我国国情与社会常理,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

4、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的精神。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5、,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机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作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当然一方婚前已交付全部购房款且已办理产权登记而没有在婚后还贷的自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也不易生争议。但是,一方在婚前已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向卖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

6、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较为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另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但对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共同还贷问题也是易生歧义的问

7、题,比如现实中有很多当事人向笔者咨询,仅用产权登记人的婚后的一方工资还贷是否属于共同还贷的问题,对此问题因篇幅等原因无法在此展开分析,只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了。2.2第二种解读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主要规定了个人财产与婚后增值归属问题;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包括孳息),自然增值指的是在自然、放任的状态下,不需要投入精力和劳动即可获得的增值,房屋增值是典型;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主动增值的,应当属于共同财产。房屋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应当认

8、定为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劳作所产生的果园收益,属于人工孳息,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本条主要规定了婚内赠与的效力问题;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的,该条给了我们审判的依据;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处理,认定撤销赠与。如果存在《合同法》第192条行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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