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艺术大学组织规程.doc

国立台湾艺术大学组织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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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組織規程教育部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台(91)高(一)字第91064699號函核定。考試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12150214號函修正核備教育部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台(91)高(二)字第91139318號函核定。考試院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22223588號函修正核備教育部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台高(二)字第0930123410號函核定修正第八條、九條、十條、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九條、三十六條、三十八條。教育部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高(二)字第0930147455號函

2、核定修正第六條、二十三條。考試院94年4月20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42492158號函修正核備教育部94年8月23日台高(二)字第0940109963號函核定修正第1條、6條、7條、8條、9條、10條、11條、12條、13條、14條、15條、16條、17條、21條、24條、27條、28條、29條、31條、38條。考試院94年11月14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42547611號函修正核備教育部95年3月16日台高(二)字第0950031311號函核定修正第4條、6條、9條、16條、23條、28條、38條。教育部95年4月18日台高(二)字第0950054259號函核定修正第7條。教

3、育部95年9月21日台高(二)字第0950128849號函核定修正第4條、5條、6條、7條、8條、9條、10條、11條、13條、14條、15條、16條、17條、18條、19條、20條、21條、22條、23條、24條、25條、26條、27條、28條、29條、30條、31條、33條、34條、35條、36條、37條、38條、39條、40條。教育部95年10月16日台高(二)字第0950144860號函核定修正第12條考試院95年12月26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52733533號函修正核備教育部96年8月13日台高(二)字第0960116463號、96年8月22日台高(二)字第0960

4、128782號函核定修正第7條、10條、14條、20條。教育部96年12月11日台高(二)字第0960184603號核定修正第7條、8條、15條、17條、18條、25條考試院97年2月13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72906610號函修正核備教育部97年2月29日台高(二)字第0970031392B號核定修正第35條考試院97年3月4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72915911號函修正核備教育部97年8月28日台高(二)字第0970165115B號核定修正第6條、25條、第26條,新增26-1條考試院97年9月2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72975315號函修正核備教育部98年7月29日台高(二

5、)字第0980126431號核定修正第10條,新增第14-1條教育部98年8月19日台高(二)字第0980139955號核定修正第35條考試院98年9月1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83102308號、98年9月1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83102639號函修正核備教育部99年2月4日台高(二)字第0990020746號核定修正第10條考試院99年2月26日考授銓法三字第0993170961號函修正核備教育部99年8月27日台高(二)字第0990147937號函核定修正第7條、10條教育部99年10月20日台高(二)字第0990176702號函核定修正第35條考試院99年11月26日考授

6、銓法三字第0993270388號函修正核備教育部100年1月31日臺高(二)字第1000016625號核定修正第10條考試院100年3月7日考授銓法三字第1003318308號函修正核備教育部100年7月27日臺高字第1000119411號函核定修正第7條、10條、12條、14-1條、15條、26條教育部100年8月1日臺高字第1000134332號函核定修正第11條考試院101年1月17日考授銓法三字第1013545666號函修正核備教育部101年3月12日臺高字第1010043121號函核定修正第10條考試院101年4月3日考授銓法三字第1013584284號函修正核備第

7、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程依大學法暨有關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大學定名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第三條  本大學以傳授文化、藝術專門知能,培育高等藝術研究、創作、展演人才,弘揚「真、善、美」特質之藝術教育為宗旨。第二章組織及會議第四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大學。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第五條本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本大學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一、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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