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金惠海宁钱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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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商金惠海宁钱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浙商金惠海宁钱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浙商金惠海宁钱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目录一、前言1二、合同当事人2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3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5五、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7六、集合计划账户开立与管理8七、集合计划的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9八、收益与分配12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14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6十一、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7十二、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9十三、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21十四、集合计

2、划的展期27十五、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29十六、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式31十七、不可抗力32十八、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3十九、风险揭示35二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9二十一、合同的签署和附件40二十二、合同的补充与修改41二十三、其他事项42二十四、合同签章页432浙商金惠海宁钱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一、前言为规范浙商金惠海宁钱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明确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3、)》(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浙商金惠海宁钱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

4、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1-1浙商金惠海宁钱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二、合同当事人(一)委托人委托人:投资者签署《浙商金惠海宁钱潮集合

5、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本合同签章页中列示。(二)管理人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承根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联系电话:0571-87901963(三)托管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吉晓辉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1,479,059,332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021-61618888传真:021-636025472-2浙商金惠海宁钱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三、集合计划的基本

6、情况(一)名称与类型1、名称:浙商金惠海宁钱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为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所有金融产品,主要包括:权益类金融产品(国内上市的股票及权证、封闭式基金、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混合型开放式基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现金类资产(银行存款、3个月内到期的政府债券和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新股认购在途资金和现金等)。权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0-95%,其中,权

7、证的投资比例为0-3%;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0-95%;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管理人应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因一级市场申购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该获配股票锁定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三)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目标规模1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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