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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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最新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在司法考试中,婚姻法在司法中所占的比重不大,难度也不会太高,但,根据新法必考原则,本司法解释中重要条文是要被考核的。主要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命题倾向于一些基础性的知识,考察分值大概在1—3分之间。重点部分用黑体字标出,【】是重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

2、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最新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在司法考试中,婚姻法在司法中所占的比重不大,难度也不会太高,但,根据新法必考原则,本司法解释中重要条文是要被考核的。主要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命题倾向于一些基础性的知识,考察分值大概在1—3分之间。重点部分用黑体字标出,【】是重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

3、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只要在形式和实质条件都欠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法院宣告无效。只要形式欠缺的,现在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其实是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

4、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此条是在父母为离婚的情况下,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

5、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第四条是特殊情况,且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现在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6、  【解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在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前提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第八条

7、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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