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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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解读《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作者:李文涛李颖发布时间:2011-08-1709:40:22针对婚姻问题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但是,随着人民生活的不断丰富和实践经验的不断出现,涉及婚姻方面的疑难问题仍缺乏法律条文的规范,为此,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8月13日开始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又已经启动。该解释重点是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

2、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六个方面的重点内容问题作出了解释。现对解释三的主要问题做一解读。一、第一次提出撤销不合法律程序的结婚登记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说,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

3、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如果提出异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对于符合婚姻法第十条上述规定的情形,也即是四种无效的婚姻规定的,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所以,这次解释首次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

4、的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样会更加有效的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和权利。二、解释明确规定了诉讼中亲子鉴定的重要性。亲子关系确认是诉讼中常见的纠纷问题。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由于亲子关系涉及家庭人员身份、家庭美满和谐、传宗接代、继承等等问题,所以,历来是人类社会和各国人民非常关注的大事。所以,发生亲子关系确认问题也就成了诉讼中的重要一环。为了准确确定诉讼中的亲子关系,目前,世界各国使用的方法和技术主要是DNA鉴定技术。DNA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

5、要的作用。具有关资料表明,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把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正是鉴于上述理由,《婚姻法解释(三)》在第二条对此予以了明确地确认。社会各方和多数意见也给予了支持,认为对

6、亲子关系推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三、首次明确了婚姻中几种房产的归属等问题一是婚前贷款所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就是说,除婚前协议买的房,离婚时双方协议

7、解决外,贷款买房时,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所以,离婚后,因婚前一方在银行贷款所买的房应由其继续持有并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二是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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