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的反思与进路

庭前会议的反思与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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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前会议的反思与进路——基于G市五年司法样态的考察林嘉丽段晶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逐步解决侦查中心主义的积年沉疴,实际上是对我国“线性诉讼结构”导致审判流于形式的检讨与修正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需正确理解“分工配合制约”原则》,载2015年9月16日《检察日报》。。庭前会议制度系我国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庭前会议制度已实施五年有余,尽管司法解释为实践操作提供了基本指引,但因其立法本身较为原则、粗疏,程序实施细则仍存在缺失,致使立法规范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有限,呈现适用率低、

2、效果不彰甚至被实务部门束之高阁的怪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庭前会议实施细则。但实践层面对于如何理顺庭前会议与庭审关系,如何运用庭前会议的主要功能仍存在困惑。鉴于此,本文借助G市五年来庭前会议数据样本,针对一线刑事审判法官、公诉检察官、刑辩律师展开访谈调查,并以G市B区法院的刑事案例交叉、对比分析,剖析庭前会议的实践困境,重点研究庭前会议的形式化倾向、与庭审的衔接、法律拘束力的局限性等核心问题。一、检视:庭前会议的实践样态庭前会议承载着立法者为促进庭审功

3、能发挥之良愿,希冀能够分离程序争议与实体争议的处理,实现程序争议的解决逐步由庭审向庭前的路径转换。作为程序性裁判机制的雏形,实务部门从初步认识到尝试运用庭前会议,正逐步深入探索该制度的程序机理与规律。(一)庭前会议适用概况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至2017年,G市庭前会议实施适用概况如表所示:G市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数共112次,主要涉及非法证据排除、回避、不公开审理、申请调取新证据及重新鉴定勘验等事项。庭前会议着重解决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庭审效率,保证了案件的集中审理。例如,G市Y区

4、法院在审理梁某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大系列案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以两个半小时处理程序性问题10项,庭审时间从计划的5天缩短到实际的3天。然五年期间G市法院庭前会议适用率仅为0.1%与其他研究者就东南地区、西南地区、北京等地的统计分析结果接近,即庭前会议的适用率普遍不高。具体可参见:卞建林、陈子楠:《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载卞建林、杨宇冠主编:《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4页;杨宇冠等:《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前会议实践调研》,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5、左卫民:《未完成的变革刑事庭前会议实证研究》,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李斌:《庭前会议程序的适用现状与发展完善》,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6期等。。依照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包括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的社会影响重大、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四种情形。,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重大这三种情形的案件仅为少数。庭前会议的案件适用范围已经决定了只有少部分案件需要召开庭前会议。故不能纯粹以适用率低评价庭前会议。G市B区法院B区法院在G市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中数位列前三,且因B区辖区内有较多外

6、来人口、经济形态多元,刑事案件亦较为多样化,故将其作为分析样本,案例分析见第二部分。近五年来的刑事案件受理情况如下表:B区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接近一半(2015-2016年甚至超过一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案件审理程序适用的划分标准,笔者认为庭前会议基本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产生,但B区法院五年内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总数仅15件。可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庭前会议在实践中“遇冷”的现象,且存在被搁置的可能。(二)控辩审三方适用态度笔者对G市及中心四区的38位刑事审判法官、43位公诉检察官及52位刑事辩护律师

7、进行问卷调查。为避免调查对象对庭前会议不熟悉而随意完成问卷,笔者仅针对G市刑事审判法官、公诉检察官和刑辩律师展开调查,以保证问卷效果及更直接地了解控辩审三方对庭前会议的看法。调查的问题涉及庭前会议的制度必要性及实施效果评价、是否参与过庭前会议、是否能充分理解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事项、庭前会议具体程序性操作、控辩审三方对庭前会议的态度、制约庭前会议实施效果的因素以及庭前会议应否以某种形式确定法律效力等方面。问卷回收统计结果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经统计,参与本次问卷调查的对象在从事法律职业年限上覆盖了不同年龄阶段、不同实践阅历层次

8、,具有广泛性,同时学历分布均为法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根据未参加过庭前会议、参加过1-3次、参加过4-6次、参加过7次以上四种类型的划分,法官、检察官及刑辩律师参加庭前会议的人数分布如下:参与过庭前会议的人占比达70.7%,其中47.4%的人参加过1-3次、17.3%的人参加过4-6次、6%的人参加过7次以上;调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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